我國歷來重視環境法治建設,相繼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并建立了多項環境法律制度。總體上,我國已經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理念較陳舊,生態文明建設等新的理念沒有及時在整個法律體系中體現;二是結構不合理,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缺乏統一協調,法與法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疊、矛盾和沖突;三是內容有空白,在土壤環境保護、核安全、化學品環境管理等重要領域還存在立法空白;四是配套立法不及時,如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等制度的配套法規仍未出臺;五是監管制度不協調,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限期治理、區域限批等制度之間存在不協調、不統一的問題,不能有效發揮制度功能。
在環境保護標準方面,截至目前,我國現行有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數量達到1598項,初步形成了兩級五類的標準體系,分別為國家級標準和地方級標準,標準類別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監測標準、管理規范類標準和環境基礎類標準。隨著技術進步和公眾對良好環境質量期待不斷提高,環境管理日益嚴格,部分環境保護領域的標準還屬空白,有的標準已不能滿足需要。
為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通知》提出了要加快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制修訂過程,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高度重視。
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有何現實意義?
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是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需要。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黨中央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加快生態文明制度建設”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需要完備的環境法治和標準體系作為保障。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把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以及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設定為規范的、系統的、穩定的法律制度,才能積極應對各種矛盾沖突,才能保障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任務不出現大的偏差和反復,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持久的動力和保障。
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是加強環境法治建設的需要。環境管理戰略轉型要處理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同步”、“并重”的關系,關鍵在于約束政府權力,基礎在于全社會自覺維護、主動參與。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只有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強化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進行嚴格的責任追究,才能確保環境保護的目標與任務的完成,才能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環境問題、調整環境利益、化解環境糾紛,才能有效緩解環境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有效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
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是強化環境監管的需要。環境法律法規標準體系是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完善的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有利于依法執法和嚴格執法,降低自由裁量的空間,提高法律法規標準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剛性。特別是在執法實踐中,涉及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等較易形成投訴熱點和執法難點,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標準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和明確,滿足環境監管的實際需要。
解決區域環境問題需要因地制宜的地方法規標準
地方性法規和排放標準是我國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或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此外,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對環境保護法律中未作規定的內容進行補充。
鼓勵制定地方環境法規和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是解決區域環境問題的必然要求。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和標準是基于全國的普遍情況制訂的,是對全國統一的基本要求,不可能滿足所有地區的環境管理需求。因此,各地必須綜合考慮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產業結構差異和所面臨的環境問題,通過制定地方環境保護法規和更嚴格的地方排放標準解決各地的突出環境問題。
嚴標準倒逼轉型升級
山東造紙業脫胎換骨
在山東,造紙業曾是一個牽動很多人神經的行業。山東省最多時有造紙企業700多家,其中80%是污染嚴重的麥草制漿企業。據統計,2002年山東省造紙行業無論是新水用量還是COD排放量,均占到全省工業的50%以上,而造紙業對于GDP的“貢獻”僅為3%,投入與產出嚴重倒掛。
自2003年起,山東首先從污染最為嚴重的造紙行業入手,實施了第一個分階段逐步加嚴的地方標準——《山東省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此后,分4個階段逐步完成了由行業標準向流域性標準的過渡。第一階段,從2003年5月1日起,草漿造紙外排廢水COD執行420mg/L的標準限值,略嚴于450 mg/L的原國家標準,向行業發出“標準即將加嚴”的明確信號。第二階段,從2007年1月1日起,大幅度加嚴標準,草漿造紙外排廢水COD執行300mg/L的限值。規模較大、工藝技術裝備較先進的企業具備達標排放的能力,達標無望的企業主動選擇結構調整。第三階段,出臺流域性綜合排放標準,流域標準第一時段與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第三時段相銜接,實現了行業排放標準與流域綜合排放標準的對接,草漿造紙外排廢水COD執行300~150mg/L的限值。第四階段,自2010年1月1日起,統一執行流域性排放標準,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COD分別執行60mg/L、100mg/L的標準限值,嚴于原國家標準4~8倍,從實質上取消了高污染行業“排污特權”。
實踐證明,在全省取消行業水污染物排放特權,不僅沒有減緩山東省經濟發展的強勁勢頭,而且加快了轉方式調結構的步伐,經濟社會發展邁上了新臺階。
《山東省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后,山東各大造紙企業投入巨資組織國內外專家進行科技攻關。山東省環科院研發的重大科技專項“造紙廢水深度處理與回用技術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出水COD小于60 mg/L,噸水成本僅為1~1.5元,目前已在全國7個省市得到推廣應用。山東泉林紙業以166項專利攻破了麥草雜質去除、木素和纖維分離、木素綜合利用以及廢水低成本脫色等一系列難關,不斷延伸產業鏈,實現麥草全部綜合利用。
目前,山東制漿造紙企業已經全部達到常見魚類穩定生存再排向環境的治污水平。與此同時,造紙行業集中度大為提高,制漿造紙企業目前僅有10家。2010年8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全國淘汰造紙企業279家,作為全國造紙第一大省的山東卻只有1家。
2011年7月,環境保護部突破產業政策壁壘,批復了泉林紙業年處理150萬噸秸稈綜合利用項目。2012年山東造紙行業的規模和利稅分別是10年前的2.5倍和4倍,產量、銷售收入、利稅總額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19年全國第一。
2013年,山東全省紙及紙板產量1780萬噸,占全國產量的17.6%,但由于實施了嚴格的排放標準,化學需氧量只占全國造紙行業排放總量的5%,同比減少了近7成。自2003年起,在經濟快速增長的背景下,山東省水環境質量連續11年明顯改善。 環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