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山疊石工程技術規程(試行)
DB33/T1009.8?2001
1總則
1.0.1為加強我省假山工程建設和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景觀效果,根據有關標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1.0.2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城市規劃取各級各類綠地、風景區、室內假山疊石及景石布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質監和管理。
1.0.3承擔假山工崗位證書,不得無證上崗。
1.0.4園林假山疊石工程必須以有關審批文件為依據。
1.0.5在遵守本規程的同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1.0.6假山疊石及景石布置工程是指采用自然景石堆疊而成的山石、立峰以及溪流、水池、花壇等處的景石堆置和散置工程,是一種造景手段。塑石工程可參照本規程執行,但不包括塑山工程。
2術語
2.0.1獨峰石(又稱孤賞石)
是一種形態獨特的孤峰狀的自然景石,具有較高的觀賞價值。
2.0.2峰石
多塊大小不等、外形較佳的景石,由人工組合成造型自然、優美的石峰。
2.0.3景石
假山疊石工程常用的自然山石的統稱。如:太湖石、料石、英石、斧劈石、水積石、三山石等。
2.0.4料石
自然開采的黃、紅、青、白等各色山石,經人工挑選,其石質、大小、紋理、色澤符合造景布置或假山疊石需要的稱料石,其余均稱塊石。
2.0.5三山石
包括:外形修長,如筍狀的石筍石;石灰巖溶融而成的鐘乳石;含許多小卵石的青灰色細砂巖的白果石。
2.0.6卵石
在自然溪流或海邊經長期水浪沖刷而成,表面光滑的大、中石頭。
2.0.7面掌石
在景石布置或假山疊石時用于正面,無損傷、外形佳的景石。
2.0.8填肚石(又稱倉石)
在假山疊石或堆置景石時,作為填充空隙穩定景石用的大小塊石。
2.0.9景石布置
在路邊、橋堍、花壇、樹周、草坪、天井或建筑物、構筑物四周為造景或作擋土、植樹、種花之用;或為分隔之需而堆置的景石。
2.0.10臺基
為景石砌成的平臺,上立建筑物或構筑物。
2.0.11人工瀑布
以景石為造型,出水口落差在1m以上的人造景觀。
2.0.12假山洞
以景石為外形,人工砌筑的石洞。
2.0.13假山登山道(又稱踏跺石、踏級石)
用景石砌作的臺階或游步道。
2.0.14駁岸(又稱護岸)
沿河、湖、池溪流岸線,用景石自然式堆砌護岸;常水位以下部位混凝土現澆或塊石砌筑成墻,常水位以上部位用景石布置,以做擋土造景的堤岸。
2.0.15汀步
過溪的踏步。
2.0.16中、小型假山
用景石疊成的山形景觀,主峰高度4m以上,用景石60噸以下者為小型;60噸~200噸者為中型。
2.0.17大型假山
用景石疊成的山形景觀,主峰高度4m以上,用景石200噸以上或占地面積20平方米以上;同時堆砌臺基、山洞、水景的組合型假山。
2.0.18勾縫
假山疊石或景石布置的石塊之間的空隙,經填、塞、嵌實后的縫隙進行涂刷處理的工序。
2.0.19塑山、塑石
以磚或鋼網為骨架,用混凝土塑仿各種景石或假山的作品。
2.0.20抱角石
專指在亭臺轉角處的置石。
3一般規定
3.0.1凡獨立的假山疊石工程施工,應由建設單位向有關部門辦理項目施工許可證和工程監理、質量監督等各項手續。
3.0.2綜合工程中的假山疊石工程,應在主體工程、地下管線等完工后,方可施工。
3.0.3假山疊石工程的基礎部分應與土建工程相關的施工規程相符。
4設計
4.1設計文件
4.1.1大中型假山疊石、堆砌峰石、瀑布、山洞、臺基及駁岸均應有設計圖紙,嚴禁無圖施工。
4.1.2設計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平面圖、基礎圖、立面圖及效果示意圖。
2駁岸線、疊石外線位置及砌筑標高不同的斷面圖。
3有水景的疊石必須畫出管道的位置、儲水池、出水口(瀑布口)等詳圖。
4汀步及水壩應繪制平面、立面及斷面圖。
5應標明石種、石色。
6經費預算表和文字說明。
4.2模型制作
4.2.1大型的假山疊石或在重要位置堆砌的峰石、瀑布,應由設計單位制作1:25或1:50的模型,經建設單位及有關專家評審認可后再進行施工。
5施工準備
5.0.1施工前,應按施工平面圖放樣。若平面位置、標高與實際不符,應由設計單位作變更設計。
5.0.2選用景石的石種、塊面、色澤應符合設計要求,石質必須堅實、無損傷、無裂痕、表面無脫落。峰石的造型和姿態,應達到設計的藝術構思要求。
5.0.3景石裝運應輕裝、輕吊、輕卸。特殊用途或有特殊要求的景石,如峰石、斧劈石、石筍等,在運輸時應用草包、草繩或塑料材料綁扎,防止損傷。景石運到施工現場后,應進行檢查,凡有損傷的不得作面掌石使用。
5.0.4景石運到施工現場后,必須對景石的石種、質地、形態、紋理、石色進行挑選和清理,除去表面塵土、塵埃和雜物,分別堆放備用。
5.0.5選擇與造景需要相適應的綠化材料。有關綠化材料的起掘、運輸、種植、養護,按園林綠地種植的有關規程執行。
6施工
6.1放樣
6.1.1施工放樣應按設計平面圖,經復核無誤后,方可施工。不出施工圖的景石堆置和散置,可由施工人員用石灰在現場放樣示意,經有關單位現場人員認可后,方可施工。
6.2基礎施工
6.2.1根據放樣位置和設計要求,進行基礎開挖。在保持基礎穩定的前提下,基礎表面應低于近旁土面或路面(地坪)10cm。
6.2.2基礎開挖后,如遇疏松的土質,暗塘(河),地下文物、地下管線等,應會同設計單位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
6.3疊石和景石布置
6.3.1假山、疊石、山洞、臺基、峰石等應在基礎的范圍內,先作輪廓放樣,再進行起腳。
6.3.2峰石應形態完美,具有觀賞價值。疊石或景石放置時,應注意主面方向,掌握重心。組合假山及峰石時,每塊景石連接處以山石本身的相互嵌合為主,同時,應用鐵件或塊石塞實,空隙用C20~C25混凝土灌實,使堆疊與填塞、澆搗交叉進行,確保安全穩固。
6.3.3假山疊石或景石堆置處,其山勢和造型應達到設計圖和設計說明的要求,具有整體感。并應注意石不可雜、紋不可亂、塊不可均、縫不可多,石種、石色、紋理應一致,形態自然完整。
6.3.4假山山洞必須按設計圖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響游人安全。洞頂嵌石或吊石應嚴格按受力要求施工,確保穩固,洞內應注意采光,不得積水。
6.3.5假山登山道的走向應自然,且符合設計要求。踏步鋪設應平整、牢固,高度以14~16為宜,除特殊位置外,高度不得大于25cm,寬度不得小于30~35cm。
6.3.6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布的形態應符合設計要求。
6.3.7溪流景石的自然駁岸的布置,應體現溪流的自然感,與周邊環境協調。汀步安置應穩固,面平整,汀石間距以60cm為宜,汀步的踏步面不應小于50?70cm。
6.3.8水池、池岸景石自然駁岸或景石堆置和散置,其造型應體現自然,位置定點、石料選擇、紋理、折皺處理應與環境、水面、綠地相協調。
6.3.9懸掛、臨空俯視之石,必須嚴格控制該石重量及懸尺寸,壓腳石應確保懸吊部分的平衡,必要時應采取預埋鐵件進行鉤、托等多種技術施工,確保牢固。鐵件表面應作防銹處理,粘結材料應滿足強度要求。
6.3.10景石布置,在理解設計意圖的情況下,主要靠現場創作出較好的景觀效果。不得隨受意堆置,所有景石須安全穩固,布置手法可參見本規程第6.3.2條、第6.3.3條的有關要求。
6.3.11假山、疊石和景石布置后的石塊間縫隙,先經混凝土或鐵件、石質材料填塞、嵌實,再以1:2的水泥砂漿進行勾縫。露面縫寬應小于2cm,并達到平整。勾縫砂漿應先調色,使之干燥后與石料色澤相近。
6.3.3假山疊石或景石堆置處,其山勢和造型應達到設計圖和設計說明的要求,具有整體感。并應注意石不可雜、紋不可亂、塊不可均、縫不可多,石種、石色、紋理應一致,形態自然完整。
6.3.4假山山洞必須按設計圖施工。洞壁凹凸面不得影響游人安全。洞頂嵌石或吊石應嚴格按受力要求施工,確保穩固,洞內應注意采光,不得積水。
6.3.5假山登山道的走向應自然,且符合設計要求。踏步鋪設應平整、牢固,高度以14~16為宜,除特殊位置外,高度不得大于25cm,寬度不得小于30~35cm。
6.3.6瀑布出水口宜自然,瀑布的形態應符合設計要求。
6.3.7溪流景石的自然駁岸的布置,應體現溪流的自然感,與周邊環境協調。汀步安置應穩固,面平整,汀石間距以60cm為宜,汀步的踏步面不應小于50?70cm。
6.3.8水池、池岸景石自然駁岸或景石堆置和散置,其造型應體現自然,位置定點、石料選擇、紋理、折皺處理應與環境、水面、綠地相協調。
6.3.9懸掛、臨空俯視之石,必須嚴格控制該石重量及懸尺寸,壓腳石應確保懸吊部分的平衡,必要時應采取預埋鐵件進行鉤、托等多種技術施工,確保牢固。鐵件表面應作防銹處理,粘結材料應滿足強度要求。
6.3.10景石布置,在理解設計意圖的情況下,主要靠現場創作出較好的景觀效果。不得隨受意堆置,所有景石須安全穩固,布置手法可參見本規程第6.3.2條、第6.3.3條的有關要求。
6.3.11假山、疊石和景石布置后的石塊間縫隙,先經混凝土或鐵件、石質材料填塞、嵌實,再以1:2的水泥砂漿進行勾縫。露面縫寬應小于2cm,并達到平整。勾縫砂漿應先調色,使之干燥后與石料色澤相近。
6.4安全施工
6.4.1施工人員應高度重視生產安全,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保護建筑成品、園林植物,注意場地內人員的安全。
6.4.2假山堆疊、峰石堆置或景石布置,必須根據現場的施工條件,配備起吊設備,搭設架子及防護欄。
6.4.3如遇大風、大雨、下雪天氣,一般應停止露天疊石作業。如遇特殊情況需繼續施工,應有相應的技術安全措施。
7驗收與備案
7.0.1每批運到工地的景石材料,由施工人員現場驗收,并將石種、數量和特殊景石的包裝情況,記入施工日志。
7.0.2下列工序應進行隱蔽工程驗收及中間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
1假山、立峰、水池、溪流、臺基、山洞等的定點和放樣。
2假山、立峰、水池、溪流、臺基、山洞等的基槽土質,澆搗基礎前的模板、鋼筋。
3塑石鋼結構及造型形成。
4安裝的立峰,應驗收其安裝銜接牢固度。
7.0.3工程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應包括下列內容:
1隱蔽工程驗收及中間驗收的各項資料。
2施工圖及有關部門修改補充說明和聯系單;模型照片;假山、立峰及重要景區的竣工照片。
3混凝土、混凝土試塊報告及與工程有關的其它質量資料。
4竣工日記。
7.0.4竣工驗收與備案程序應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