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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省國有林場管理條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2-07  
            11月29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貴州省國有林場管理條例》,該《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貴州省國有林場內禁止九種行為。

            據了解,長期以來,由于國有林場功能定位不清、管理體制不順、經營機制不活、權屬爭議大等問題突出,致使國有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監管乏力,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面臨嚴峻挑戰。《條例》的制定對保護、促進國有林場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明確,在國有林場內禁止九種行為:傾倒和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標排放污水,傾倒建筑、工業、醫療、生活等垃圾;新建、擴建墳墓;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修筑便道;新建高爾夫球場;破壞自然水系;毀林開墾、燒荒和毀林采種、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毀林行為;非法獵捕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或者非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非法采伐、毀壞樹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違反上述行為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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