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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資源部與生態環境部如何分工?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4-19  來源:青年報  
      核心提示:完善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能,優化環保機構設置,是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此次組建自然資源部與生態環境部可謂相當及時……
             十三屆全國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歷史性地寫入《憲法》,從國之根本大法的高度對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要求。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要求進行相應機構建設,落實相關的制度、機構和職能安排。
             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頒布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指出:“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是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 完善政府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能,優化環保機構設置,是政府機構改革的重要任務。此次組建自然資源部與生態環境部可謂相當及時,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我國過去的生態環境保護體制、機制存在權責不明、多頭執法、效率低下等問題。原來的資源保護職能按資源門類分散在發改委、國土、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在污染防治領域,由于環保機構成立時間較晚,原先的管理職能分散在發改委、林業、農業等部門。即使在環保部成立后,原部門的環保職能加上解決新問題的各種行政授權,使得“以部為單位”甚至“以司為單位”的決策模式廣泛存在,環境政策存在分散、重復,甚至沖突的局面。
             組建自然資源部,將過去分散在發改委、住建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的自然資源的調查和確權登記整合,統一行使用途管制和生態修復的職責,有利于對山水林田湖進行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組建生態環境部,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工作,監督管理污染防治、核與輻射安全。這從總體上提升了政府工作的行政效率和水平,也實現了管理權和執法權的有效分離:自然資源部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者的職責,而生態環境部統一行使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職能,這就明確了兩者的分工,對于進一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在此次機構改革之前,政府生態保護的職能未能明確體現在機構設置上,對明確權責存在一定阻礙。習近平同志多次指出“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有關生態保護和補償修復的文件,如《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全國生態保護“十二五”規劃》《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等。但是在過去的政府機構職能設置中,生態保護職能往往被包括在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中,并不單列。
             此外,人們往往將“生態”與“環境”混為一談,這客觀上不利于生態文明建設。例如,在探索建立綠色GDP核算體系過程中,只將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損失的因素納入其中,而將生態因素混同于環境因素,或者將生態因素歸入環境因素,致使生態效益、生態價值、生態補償在該核算體系中未能得到應有的體現。
             其實,黨的十八大報告在談及“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時,明確要求“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2013年環保部頒布的《全國生態保護“十二五”規劃》和2017年國務院出臺的《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都體現了生態保護在建設生態文明中的重要性,然而在此次機構改革之前,這一重要性并未體現在政府機構名錄上。
             此次《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將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以及公共服務一并列為政府職能,并在組建自然資源部和生態環境保護部中明確了資源、生態保護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將生態保護職能正式落實于政府機構職能設置上,對于貫徹十九大精神,全面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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