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閣東側地塊綠化提檔工程招標答疑紀要
各投標單位在研究了食閣東側地塊綠化提檔 工程的招標文件、圖紙、施工條件等有關資料后,各投標單位于2016年8月2日16時前在網上提交了投標提問書,現招標人對各投標單位的提問和招標文件及參考標底作如下說明:
一、對各投標單位提問的回復:
1、根據2016年6月13日發布的《食閣東側地塊綠化提檔工程施工招標公告》,該公告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為 城市園林綠化三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 。但在2016年7月28日的《招標文件》第二章第15條特別說明中,要求: 中標單位在公示期間向業主提供項目負責人工程師證(專業必須為風景園林)及項目技術負責人高級工程師證(專業必須為風景園林) 及相關社保證明和在冊證明。對此要求是否可以認為是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修改。即投標人的資格應為:具有城市園林綠化三級及以上資質,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風景園林工程師資格,同時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風景園林高級工程師資格,并在其他人員、設備、資金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如上述修改系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修改,依據《招投標法》實施細則第22條至規定,已明顯違反該條規定。對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要求提高至最高級別,如在《招投標法》中予以明確,必將導致報名單位的減少,從而影響入圍抽簽的結果,同時將對已經通過資格審查并抽簽入圍的部分投標人產生不利,使本次投標活動顯示公平。建議將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資質要求規定為風景園林工程師,其余不變。
答: 招標文件投標須知中第15款修改為 特別說明:中標單位在公示期間需向業主提供項目負責人工程師證(專業必需為風景園林)及項目技術負責人工程師證(專業必需為風景園林),必需與簽訂的施工合同一致的原件、社保證明原件(注冊所在地的養老保險手冊或社保部門出具的在職人員繳費花名冊)、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技術負責人在冊證明原件(需由企業注冊所在地企業資質行政管理部門出示的在冊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內容必需證明項目負責人及技術負責人為投標單位在冊職工且項目技術負責人為工程師),如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取消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對招標文件及參考標底補充說明如下:
無
招標代理:紹興市柯橋區經濟適用房開發有限公司(蓋單位章)
招標代理:浙江中興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蓋單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