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提出,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生態環境有價,損害要擔責賠償,這是建立和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誰污染、誰埋單,應該成為嚴格貫徹落實這一制度的剛性要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一個必要前提是對生態環境的價格及污染造成的損失作出科學、合理評價。由于生態環境是一個大系統,比如森林生態非常龐大,常常跨地區跨省份;再如水流域生態,我國大江大河通常跨越數省(區)甚至10多個省(區)等等,這就需要成立一個全國性的、不受地方行政干預及利益影響的第三方評價與仲裁機構,對生態環境價值進行實事求是評估,作為污染賠償的依據。
從表面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通過經濟加行政手段責令污染主體對受害者進行補償,但實質是對生態環境的一種修復治理,要達到這一目的,需要處理好幾個問題。
一是賠償要大于治污。比如上流排放污水給下流造禍,只賠償下流10萬元,而治理污水需要10萬元以上。當生態賠償金小于治污成本時,缺乏社會環境責任的企業就會選擇排污,而不積極治污。因此,賠償金額必須大大高于治污成本。
二是賠償不能替代治污。生態環境賠償只是遏制環境惡化的輔助手段,治污才是根本之策。地方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督促企業積極治理污染。凡不符合國家環保產業政策的項目要堅決叫停,決不能因為企業交了生態環境賠償金就撒手不管,企業必須履行符合環保要求排放的法律責任,政府必須監管到位。
三是賠償不能替代罰款。根據我國《環保法》《森林法》等法律規定,破壞生態環境的污染肇事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還要給予經濟處罰。可見,賠償生態環境損失與罰款是兩個概念,不能兩者合一。對污染主體要先罰款,再責令賠償生態損失,這是必不可少的雙重經濟壓力,不可絲毫免責。
四是強化生態環境修復治理。這需要根據情況做到雙管齊下,一方面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由污染肇事者直接修復環境;另一方面由政府負責,利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實施治污與生態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