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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景名勝區“經營性資產”亟待厘清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1-04  

        11月18日,《中國商報·旅游導報》以《風景名勝區經營權轉讓緣何屢起糾紛》為題,報道了一些地方政府把風景名勝區的開發經營權轉讓給企業之后引發了政府與企業對簿公堂的現象。在景區經營權轉讓紛爭中,政府一方認為,企業獲得經營權之后片面強調旅游開發,嚴重影響到了風景名勝區的公益性。而企業一方則認為,政府不遵守合同約定,破壞了企業的經營活動。

        記者經調查發現,隱藏在紛爭背后的關鍵問題是誰擁有風景名勝區“經營性資產”的界定權?如何厘清“經營性資產”?由于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各地界定“經營性資產”的標準五花八門,甚至存在著隨意界定的現象。

        個體戶承包核心區景點“今年中央電視臺春節晚會的南方分會場將設在象山景區。”在桂林“兩江四湖”(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龍湖)的游船上,導游向游客們介紹說。

        近來,有越來越多的游客前往桂林游覽“兩江四湖”。其中,位于榕湖的玻璃橋被不少游客推薦為攝影留念的好去處。

        前不久,來自浙江的游客林先生慕名前往玻璃橋,本想留下美好的記憶,卻遭遇了一場不愉快。“站在"兩江四湖"的其他橋上拍照都是免費的,我原本以為玻璃橋也是免費的。可結果發現,只要是想站在玻璃橋上拍張照片,就必須向岸邊的一家個體攝影店交10元錢。說是門票錢,可是又不給任何票據。”林先生抱怨說。

        12月11日,本報記者在玻璃橋岸邊發現有一家個體攝影店。玻璃橋的入口處有一個醒目的大牌子,上面寫明了“參觀須知”——“水晶玻璃橋門票價:10元/人。”“參觀須知”的落款為“桂林兩江四湖旅游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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