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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9月1日起施行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建設賓館、招待所等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20  來源:中國甘肅網-蘭州日報  作者:李紅軍  
            禁止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建設賓館、招待所等

            中國甘肅網8月16日訊 據蘭州日報報道 (記者 趙萬山) 修訂后的《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的設立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新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與自然保護區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經設立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其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依照自然保護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對風景名勝區內原住居民的生產、生活給予扶持。

            《條例》規定,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游樂設施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已經建設的,應當逐步拆除或者遷出。應當給予補償的,依法補償。禁止出讓風景名勝區資源和風景名勝區。

            《條例》明確,風景名勝區內的林木嚴禁采伐,確需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采伐的,應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風景名勝區內限制采集物種標本、野生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確需采集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依法辦理采集證,并在指定地點限量采集。

            《條例》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三)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四)亂扔垃圾;(五)非法占用風景名勝區土地;(六)毀壞古樹名木;(七)在禁火區域內吸煙、生火;(八)獵捕、傷害各類野生保護動物;(九)散放牲畜,違法放牧;(十)其他損害景觀、生態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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