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福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了解到,《福建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條例將保護放在首位,對風景名勝區設立、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劃應當進行聽證。經批準的省域風景名勝區體系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應當進行聽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當地鄉鎮、村及居民,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條例嚴格限制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禁止違反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進行商品房開發以及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已經建成的,應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遷出。
對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經營權,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區的門票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出售。禁止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區門票專營權。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應當專門用于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改善風景名勝區游覽條件以及風景名勝區內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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