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杭 州 市 財 政 局 文件
杭園文〔2006〕63號
杭財基〔2006〕906號
關于加強城區公共綠地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建設局、財政局、城管辦、綠化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公共綠地的建設管理工作,保證城區在建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質量,提高綠化投資效益,針對因工程質量隱患造成綠化養護經費、綠化改造經費增加的突出問題,根據《杭州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杭州市園林綠化工程驗收備案移交暫行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城區范圍內由市、區財政投資,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含)或投資總額在30萬元以上(含)新建、改建、擴建的園林綠化工程(含公園、道路、河道綠化工程),均須在杭州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進行報監,依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各區綠化管理部門應提前介入綠化工程質量檢查和一年養護期的養護質量監管。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隱患,應及時告知杭州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同時抄告相關建設單位進行督促整改。
三、新接收5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綠地,因養護工程量較小無法單獨招標的,可委托已招標的臨近標段的養護公司代管,簽定養護合同。養護單價不高于臨近標段的平均水平,養護周期與該標段合同截止日期相同。按財政體制需由市財政負擔的養護經費由市綠管站初審、市城區綠化辦審核后在綠化養護費中列支。
四、對于未經杭州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的園林綠化工程,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各區綠化管理部門有權拒絕接收,市財政部門不安排養護經費。
五、杭州市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杭州市綠化管理站)收取的園林綠化工程質量監督費按照政府非稅收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市級財政專戶。收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監制的非稅收入財政票據。
六、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園林文物局
杭 州 市 財 政 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