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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貫徹落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印發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12-25  來源:青海日報  
       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青海省貫徹落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青海省貫徹落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市州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機關單位,各人民團體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貫徹落實《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在全國率先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為總目標,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是一個生命共同體的理念,加強頂層設計,理順管理體制,創新運行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政策支撐,形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自然保護區為基礎、各類自然公園為補充,分類科學、布局合理、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到2020年,完成建設國家公園體制試點任務,根據評估結果和有關標準探索設立三江源國家公園、祁連山國家公園。規劃青海湖、昆侖山國家公園,完成自然保護地整合歸并,構建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基本框架。到2022年,構建起布局科學、分類清晰的自然保護地模式,初步建成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管理體系,展現“國家公園省、大美青海情”的美好畫卷,彰顯國家公園示范省的帶動作用。到2025年,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更加健全,統一的分級管理體制更加完善,保護管理效能明顯提高,建成具有國內和國際影響力的自然保護地示范省。
      二、重點任務
      (一)建立統一管理機構。整合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能,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體制、自然資源監管體制改革,由林業和草原部門統一行使全部自然保護地管理職責。科學設置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原則上國家公園按副廳級以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按正縣(處)級、省級自然保護區按不低于副縣(處)級,各類自然公園國家級按副縣(處)級、省級按科級設置。人員編制以整合現有單位為基礎,以不減少為原則確定行政事業編制。協調好自然保護地內外部關系,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承擔生態保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特許經營、社會參與和科研宣教等職責,當地政府承擔自然保護地經濟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防災減災、市場監管等職責。
      (二)建立科學規劃體系。啟動編制《青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示范省建設總體規劃》《青海省自然保護地總體規劃》;同步啟動青海湖、昆侖山國家公園規劃編制工作,開展自然保護地整合工作;修訂完善《三江源國家公園總體規劃》《祁連山國家公園總體規劃》,陸續開展其它各類保護地規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三)建立科技支撐體系。利用好青海省與中國科學院合作機制,充分發揮中國科學院三江源國家公園研究院、高原科學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及青海大學三江源生態與高原農牧業重點實驗室、祁連山國家公園青海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作用,開展生態保護重大科學研究。鼓勵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咨詢機構參與相關規劃設計、生態保護、科研監測、社區共建等,為自然保護地提供科技支撐和技術服務。
      (四)建立資源環境綜合執法體系。根據實際需要,依法授權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履行管轄范圍內必要的資源環境行政綜合執法職責。建設高效有力的自然保護地綜合執法隊伍,逐步實現保護管理隊伍職業化和裝備標準化。建立系統完善的綜合執法制度體系,自然資源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高效聯動,形成符合當地實際的綜合執法模式。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地聯盟合作機制,加強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地區間生態環境聯防聯治工作,開展毗鄰地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破壞生態環境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推進自然資源統一管理。以三江源、祁連山國家公園體制試點為基礎,在所有自然保護地推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制度。以每個自然保護地作為獨立的登記單元,清晰界定區域內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產權主體,劃清各類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的邊界,明確各類自然資源資產的數量、質量、種類、面積和權屬性質等,完善自然保護地勘界立標,逐步落實自然保護地內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代行主體與權利內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實行協議管理。
      (六)探索建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開展生態產品價值核算和實現機制研究,構建物質產品、調節服務和文化服務價值的核算指標體系,研究提出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生態產品價值的實現路徑,構建與生態產品價值實現相適應的制度政策體系。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生態補償政策的基礎上,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通過中央轉移支付、流域橫向補償等手段,探索建立國家和受益地區購買補償生態優質產品價值的制度。建立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體現環境權益。
      (七)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加強自然保護地空間用途管制,強化對生態保護等工作的監管。加強對生態系統狀況、環境質量變化、生態文明制度落實等方面的評價,建立第三方評估制度,定期對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和管理進行科學評估。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建立舉報制度、權益保障和信用聯合獎懲機制,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建設領域“紅黑名單”制度,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充分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八)協調自然保護地布局與生態保護紅線。在自然保護地整合歸并優化過程中,充分銜接生態保護紅線,科學合理優化生態、生產、生活空間的布局,調整后的自然保護地全部納入生態保護紅線。按照自然資源資產管理與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兩個統一行使”要求,統籌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的現實需求,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九)加大生態保護恢復修復力度。統籌實施三江源、青海湖、祁連山、柴達木、河湟地區及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草)、退牧還草、濕地保護、水土保持、礦山恢復修復等保護工程,開展綜合治理,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落實河(湖)長制要求,加大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支持力度,擴大森林、濕地面積,提高草原植被綜合蓋度,促進生態系統健康,實現有序休養生息。
      (十)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加強以旗艦物種為核心的生物多樣性監測評估,不斷鞏固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成效。開展冰川雪山保護、森林灌叢和草地植被提質、荒漠植被保護等棲息地改善工程。減少野生動物棲息地破碎化,打通野生動物棲息地之間的廊道,根據野生動物生存繁衍與擴散的生物學特征與生態需求,逐步拆除或減少圍欄布設;在鐵路、公路通過的隧道上方修復植被,確保廊道的動物適應性;新建工程應首先避開動物遷徙通道,確實無法避讓的必須留足野生動物通行通道。
      (十一)系統構建生態監測體系。開展自然資源資產本底調查,摸清各類保護地自然資源資產現狀。提升傳統資源監測能力,梳理各類生態監測網點,優化布局生態監測網絡,建立統一調查監測體系。在三江源國家公園大數據中心基礎上,高標準建設青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大數據平臺。制定以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服務價值為核心的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和辦法,逐步形成常態化的生態監測評估機制,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基礎支撐。以建設智慧國家公園為龍頭,建設智慧自然保護地,推進所有自然保護地生態監測信息化建設,定期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狀況監測評估報告。
      (十二)建立三江流域共建共享機制。樹立流域生命共同體理念,建立長江、黃河、瀾滄江流域省份協同保護三江源生態環境共建共享機制,促進青海省深度融入“一帶一路”、加入長江經濟帶、完善瀾湄合作機制、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推動沿黃生態經濟帶建設。爭取國家支持和發揮市場作用相結合,探索建立流域橫向生態補償機制、協同管理制度,建立水權交易制度、碳交易市場、水污染治理等市場協調機制,以及科技、人才、文化、教育、宣傳、資源等合作平臺,形成生態共建、環境共治、成果共享的良好局面。
      (十三)有序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自然保護地進行科學評估,將保護價值低的建制城鎮、村或人口密集區域、社區民生設施以及基本農田等調整出自然保護地范圍。結合精準扶貧、生態扶貧,對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實施有序搬遷,暫時不能搬遷的,設立過渡期,允許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但不能再擴大發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礦采礦、水電開發、工業建設等項目,通過分類處置方式有序退出;根據歷史沿革與保護需要,依法依規對自然保護地內的耕地實施退田還林還草還湖還濕。
      (十四)引導開展生態體驗和自然教育。依托周邊城鎮、村莊、林場、牧場和社區等設立公共服務和訪客接待中心,根據保護地的生態系統特征,高標準、高品位設計生態體驗和環境教育項目,把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打造成自然生態體驗區和環境教育展示平臺、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使公眾在融入自然、享受自然過程中,增強珍愛自然、保護自然意識。
      (十五)深化自然保護地內集體所有土地制度改革。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由各保護地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對劃入自然保護地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在充分征求其所有權人、承包權人意見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探索通過租賃、置換、贖買、合作等方式維護產權人權益,實現多元化保護。
      (十六)建立保護地特許經營機制。遵循保護第一、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管經分離、多方參與”的特許經營機制,根據保護地類別制定統一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立與保護地功能目標定位相符合的特許經營清單,面向社會公開招標,嚴格履行特許經營準入和收益分配等制度,實行多種方式的特許經營。
      (十七)建設完善的基礎設施體系。按照生態優先、環境友好的原則,規劃和建設自然保護地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項目,構建自然人文資源、接待服務系統、宣教展示系統。以城鎮服務體系和航空、道路交通設施及信息系統為基礎,規劃建設配套公用設施,提高園區內外公共服務水平。建設安全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構建完善的自助服務、緊急救援等生態體驗服務體系。發展現代生態畜牧業,增強生態保護和防災抗災能力。
      (十八)建立綠色金融體系。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加快構建基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碳金融等在內的綠色金融體系。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專營機構,開辟綠色信貸審批專項通道。鼓勵社會資本發起設立綠色產業基金,撬動社會資本加大對綠色產業的投入力度。
      (十九)推進社區共建共管。進一步完善生態管護公益崗位政策,推進保護地內群眾轉產增收。在國家公園等保護地周邊打造美麗特色小鎮,完善功能,增強城鎮對保護地管理、建設的支撐作用,提升接納農牧業人口轉移和產業集聚的能力。廣泛吸納當地群眾參加生態保護和建設工程增加收入。通過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高群眾文化素質,引導異地就業。
      (二十)切實改善農牧區人居環境。以農牧區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為主攻方向實施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全面提升保護地內村莊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理和污水治理水平,在三江源、祁連山和環湖地區實施全域無垃圾省級創建試點,實施農牧區“廁所革命”攻堅行動計劃,實現自然保護地衛生廁所全覆蓋,共建和諧美麗新家園。
      (二十一)保護傳承優秀文化。深入挖掘推動生態、農耕、草原、民俗等文化遺產活態傳承和合理適度利用,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不斷豐富生態文化時代內涵。加大對文物古跡、古村落古建筑、民族村寨、農牧業遺跡等保護力度,支持農牧區優秀戲曲曲藝、少數民族文化、民間文化等傳承發展。
      三、組織保障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四個意識”,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擔負起相關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統籌推進自然保護地體制改革的工作機制,將自然保護地發展和建設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相關部門要履行好自然保護職責,加強統籌協調,推動工作落實。
      (二十三)強化統籌協調。加強對上匯報銜接、對下指導協調,推動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與國家重大政策、重大產業、重大戰略、重點地區、重要部門統籌互動,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協同發力的生動局面,營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圍。
      (二十四)加強宣傳引導。定期發布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概況、生態環境狀況、生態建設成效、環境教育和公共服務信息,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推動形成社會共識。推動國家公園論壇機制性落地青海,同時堅持開放建園,全面加強國內外交流合作,提高社會關注度和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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