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資環〔202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制定了《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0年4月24日
相關鏈接:
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
五年分三次下達
日前,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聯合印發《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提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旨在加強和規范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
《辦法》明確,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主要用于: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主要用于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社會保險、天保工程政策性社會性支出、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完善退耕還林政策、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草原生態修復治理、生態護林員、國家公園等方面。
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補助用于對實施新一輪退耕還林還草農戶發放現金補助。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補助用于退化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種繁育、草原邊境防火隔離帶建設、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相關支出。
其中,根據《辦法》,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12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90元。還生態林補助期限為8年,還經濟林補助期限為5年。
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1200元,五年內分三次下達,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還草每畝退耕地補助850元,三年內分兩次下達,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