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國內動態 » 正文

      《云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0-07-08  來源:云南日報  
              近日,經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全省。《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全省141個國有林場的功能定位,通過嚴格實施對6187萬畝林地的保護,推動國有林場切實發揮好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主體功能作用。
        該《辦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5月23日云南省國有林場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云南省國有林場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從內容看,《辦法》分總則、規劃與建設、保護與利用、監督與管理、附則5章35條。對國有林場做了清晰界定,明確國有林場各類責任主體、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國有林場經營、國有林場監管等內容。設立國有林場,除具備法律、法規規定設立法人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5000畝以上、權屬清晰、四至界線明晰的林地。
        《辦法》明確,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劃撥、非法流轉國有林場的森林資源及其他國有資產。禁止侵占、破壞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及其他國有資產。國有林場內禁止非法采伐、毀壞樹木、蠶食林地,毀林采種、開墾、燒荒,非法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毀林行為;禁止傾倒建筑、工業、醫療、生活等垃圾和廢棄物,排放污染物;禁止新建高爾夫球場,新建、擴建墳墓,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未經國有林場同意,在國有林場內不得擅自進行種植、養殖、放牧、砍柴、擺攤設點,露營,野炊,設置汽車營地;獵捕野生動物,采挖、采集野生植物;拍攝電影電視,舉辦文藝演出,組織體育、旅游等群體性活動。
        根據《辦法》要求,在不破壞森林資源、影響生態安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國有林場可以根據資源條件和發展需要科學合理盤活森林資源,可與國有企業或者社會資本開展合作,開發林產品,發展林下經濟及森林旅游、森林康養等特色產業。對商品林采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游等暫時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辦法》同時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林場林地面積、森林面積、森林蓄積3個保有量為基礎指標,森林生態功能為核心指標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考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當地公安機關在經營管理林地面積10萬畝以上的大型國有林場設立執法點。
        記者了解到,自2016年以來,我省全面推進國有林場改革,經過4年多改革實踐,全省國有林場改革主體任務全面完成。全省國有林場由改革前不同類型的203個優化整合為141個,管理林地面積6187萬畝(占全省林地總面積的15%),森林覆蓋率達80%。云南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相對集中連片,森林質量高,生物多樣性豐富,生態效益好,是提供優質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的重要基礎,保護和培育好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對維護國土生態安全、建設最美麗省份和爭當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意義重大。
       
       
      [ 資訊搜索 ]  [ ]  [ 告訴好友 ]  [ 打印本文 ]  [ 關閉窗口 ]  [ 返回頂部 ]

       
      0條 [查看全部]  相關評論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