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政府必須承擔起保護森林資源的主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以及省委、省政府關于森工、農墾改革的相關文件,都賦予了地方政府保護管理森林資源的職責。今后,無論中直、省直單位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管理的森林資源,還是集體(個人)管理的森林資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必須承擔起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行政轄區內森林資源遭到破壞,除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外,還必須依據《黑龍江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追究地方政府領導責任。
二、森林經營單位必須承擔起森林資源的管護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六條“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第四十一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森林管護。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預防和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的規定,森工林業局有限公司、國有林場、農(牧)場有限公司等森林經營單位在依法經營的同時,必須切實做好森林資源管護工作,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護責任,加大巡護力度,發現問題要及時制止。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的森林經營單位,應依法追究責任。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行政轄區內的森工林業局有限公司、國有林場、農(牧)場有限公司及其他單位管理的森林資源的保護、修復、利用、更新等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和糾正。各森林經營單位應予以配合,對存在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依法接受監督。
四、妥善處理林農矛盾
黑龍江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比較多,情況復雜,處理難度大,矛盾突出,影響社會穩定,成為破壞森林資源的深層次問題之一。除國家重點林區外,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轄區內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尊重歷史和現實情況,遵循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的生產生活的原則,依法公正、合理、及時進行處理;一地多證,重復發放的權屬證件,要認真進行認定,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單位、個人與國家重點林區之間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省林草局要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溝通,爭取及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