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南陽某公司并未獲得品種權人及利害關系人許可。為此,‘蘇翠1號’國內獨家許可方北京北方豐達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于2022年9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對侵權梨樹進行鏟除毀滅處理;同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獲得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梨屬新品種‘蘇翠1號’
據了解,‘蘇翠1號’是江蘇省農業科學院育成并獲得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梨屬植物新品種。品種權號為 CNA20121041.1),保護期限為 20 年。 2020年2月1日和2020年7月22日,江蘇省農業科學院與原告先后簽訂協議,約定原告為‘蘇翠1號’中國大陸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獨家實施許可方。同時約定江蘇省農業科學院將該品種自2017年5月1日獲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之日起至2037年4月30 日止,‘蘇翠1號’品種權被侵權,并由原告以其名義進行維權,獲得賠償款全部由原告享有。
2022年7月4日,原告委托河南省桐柏縣公證處,在被告梨園內隨機摘取幾個梨果(簡稱待檢樣品),送至江漢大學系統生物學院進行DNA基因測序,檢測結果顯示待檢樣品與‘蘇翠1號’比較點位數502,差異位點數目為0,遺傳基因相似度 高達100%,結論極近似或相同品種。
獲得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梨屬新品種‘蘇翠1號’
獲得農業農村部授權的梨屬新品種‘蘇翠1號’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侵權性質、經營規模、涉案梨品種果實的銷售價格,于2022年11月23日依法判定:一、被告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因被控侵權果樹已經掛果,如果采取滅活措施,會造成巨大的財產損失和資源浪費,因此,被告可采用砍樹嫁接其他品種的形式停止侵權;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2022年12月1日,河南博夏律師事務所李自巧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以往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多數是指種子、種苗、枝條等繁殖材料侵權,而本案侵權物是梨果,這就把侵權對象延伸到了‘繁殖材料的收獲物’,從而彰顯了2022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根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結合本案,被告2019年3月在南陽某某公司購買‘蘇翠1號’時,南陽某某公司未得到原告許可,其銷售行為構成侵權。
原告方總經理張志發提醒廣大果農,在購買‘蘇翠1號’果苗時,切忌購買侵權種苗,一定要認準戴有豐達溯源碼的合法種苗,否則將得到砍樹并賠償的結果。
(來源:園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