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網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推進綜合管廊建設。本條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城市規劃建設新區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綜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舊區、重要地段和管線密集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應當同步規劃和建設 綜合管廊。不具備條件的,應當為綜合管廊預留規劃通道。城市成片改造舊區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線,進入綜合管廊投入運行后,城市地下 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拆除原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條例規定,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凡已在綜合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在綜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線位置。綜合管廊的建成區域,除有以下情況外,不得批準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因技術要求不符,無法納入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線;綜合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連接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