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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公園不得利用配套設施設“私人會所”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3-09  

        日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其中規定,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不得設立私人會所。不得利用“園中園”進行變相經營。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不得擅自將設施改作其它用途。

        通知規定,公園配套服務項目設施、場地的設置應當符合已批準的公園規劃及有關標準規范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公園配套服務設施和場地。不得因經營而改變或破壞公園內建筑物原有風貌和格局。此外,公園管理用房不得用于配套服務項目經營。公園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內的配套服務項目應嚴格控制經營類型和規模。

        同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不得設立私人會所。即改變公園內建筑物等公共資源屬性,設置高檔餐館、茶樓、休閑、健身、美容、娛樂、住宿、接待等場所,包括實行會員制的場所、只對少數人開放的場所、違規出租經營的場所。不得利用“園中園”進行變相經營。

        通知要求,城市公園配套服務項目經營者不得擅自轉讓、分包經營項目,不得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產進行處置或者抵押,不得擅自將經營所用的配套服務設施改作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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