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6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慶軍
2016年7月7日
第一條為了提升城市綠化品質,改善城市生態人居環境,根據《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域特色和城市風貌適時編制或者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統籌城鄉綠化發展,推進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第五條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管理的監督工作。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縣(市)區綠化建設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條市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受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綠化施工質量和管理養護的監督、考核、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園林綠化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做好城市綠化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縣(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損綠毀綠舉報熱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舉報。
第八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綠線。
公布城市綠線時,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綠線標識,并注明公園綠地四周界線及坐標點。
第九條城市綠地應當均衡布局,堅持新城區綠化拓展與老城區綠化提升并重。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指標應當符合《合肥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規定。
現有綠化不達標且有空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留足綠化用地后,方可實施相關項目建設;綠化不達標且無空地的,應當采取拆墻透綠、見縫插綠、立體綠化等措施進行綠化。
第十條推進節水、節能、節地等節約型園林綠化建設,節約型綠地建設率不低于80%。
公園綠地、道路綠地中采用透水材料和結構的鋪裝面積比率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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