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建立我市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意見》,到2018年,全市基本建立人地掛鉤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上下銜接、運行有效、有利于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建設用地供應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地掛鉤機制政策體系,區域和城鄉用地結構布局更加優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為進城落戶人口提供用地保障。
為推進我市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促進土地要素在城鄉之間優化配置,提高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23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以下稱人地掛鉤)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天津工作“三個著力”重要要求,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城鎮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為依據,以人地掛鉤政策為抓手,通過實行差別化用地標準、實施規劃統籌管控、改進用地計劃安排、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滿足新型城鎮化用地需求。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諧。根據吸納農業轉移進城落戶人口(指取得城鎮戶籍的進城農業人口,以下簡稱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合理確定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保障其用地需求,促進城鄉建設相協調、就業轉移和人口集聚相統一。
堅持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制度,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已劃定的城市周邊永久基本農田絕不能隨便占用。新增建設用地必須“管住總量、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嚴格執行人均用地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切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堅持改革創新、規范運作。創新土地資源配置方式,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科學合理安排進城落戶人口各類用地,優化各相關指標測算流程,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建立政策實施跟蹤分析機制,不斷提高用地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堅持尊重意愿、維護權益。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搞強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完善權益流轉機制。
(三)目標任務。到2018年,全市基本建立人地掛鉤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上下銜接、運行有效、有利于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的建設用地供應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科學合理的人地掛鉤機制政策體系,區域和城鄉用地結構布局更加優化,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為進城落戶人口提供用地保障。
二、主要措施
(四)實行差別化用地標準。因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適度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實施差別化用地標準。外環線以內區域,不因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津南區外環線以外區域按照人均110平方米標準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東麗區和北辰區外環線以外區域、薊州區按照人均88平方米標準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西青區外環線以外區域、濱海新區、寧河區、武清區、靜海區、寶坻區按照人均55平方米標準安排新增建設用地。
(五)實施規劃統籌管控。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修訂時,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和人口規模等因素,特別是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和流向,在公安部門統計的歷年進城落戶人口規模基礎上,科學預測規劃期內進城落戶人口總規模和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按照差別化用地標準,劃定城市開發邊界,將因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增加的新增城鎮建設用地納入城市開發邊界。原有用地規模確實無法滿足進城落戶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適當調整。
(六)改進用地計劃安排。在組織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草案時將全市進城落戶人口數量作為重要指標,在全市計劃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用于安置進城落戶人口,保障用地需求。在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充分考慮各區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規模,將其作為分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主要依據,對于各區用于進城落戶人口的新增用地需求優先保障。充分安排社會民生用地,按照應保盡保的要求,保障棚戶區改造等安居工程用地需求。
(七)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根據有關規劃和計劃,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按照方便進城落戶人口生產生活的要求,統籌考慮各類各業建設用地供應,優先保障住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國土資廳發〔2016〕38號)要求,合理安排必要的產業用地。鼓勵各地盤活存量城鎮建設用地,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八)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
進城落戶農民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以轉讓、出租等方式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受讓、承租人應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申請條件的成員。
鼓勵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與進城落戶農民協商回購。
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和產業發展。
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依據相關規劃完成土地整治后,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通過土地整治并經驗收合格形成的建設用地指標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三、明確責任
(九)建立部門協作機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規劃、公安、人力社保、農業、統計等部門參與,加強配合協調,確保政策落實。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進城落戶人口用地政策。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于每年年底前提出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配套產業建設用地需求。
規劃部門負責城鎮規劃、用地結構布局,以及住房和市政設施建設用地需求及結構預測。
公安部門負責于每年2月10日前核實匯總上一年度落戶城鎮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取得本市居住證的流動人口等數據,提供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為進城落戶人口用地保障的重要依據。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進城落戶人口的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
農業部門負責保障和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不受侵害。
統計部門負責按照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國家統計局城鄉劃分結果和年度人口變動調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變動檢測統計工作。
四、組織實施
(十)提高思想認識。各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人地掛鉤機制的重大意義和作用,對本行政區域內人地掛鉤機制實施工作負總責,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部署,積極推進,確保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十一)規范政策實施。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戶籍管理的監管,防止出現為片面追求城鎮化用地規模而更改戶籍、農民“被市民化”等現象,保證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現階段,不得以退出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要加強信息化建設,實現人口、土地等基礎數據跨部門共享,對進城落戶人口和城鄉建設用地變化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對于政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十二)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準確解讀人地掛鉤機制的重要意義、政策內涵和工作要求,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形成廣泛共識。在實施過程中,要認真做好宣傳,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為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推進新型城鎮化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十三)做好總結評估。各區人民政府要對人地掛鉤機制實施進展情況進行年度總結,每年年底前向市國土房管局報送有關情況。市國土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開展總結評估,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于好的經驗和做法,要及時總結推廣;對于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要加強溝通協調,認真研究解決,不斷完善政策,確保人地掛鉤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