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感謝,要不得。
男子林,在長治經(jīng)營一家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林是公司的總經(jīng)理,公司股東僅有林和林的妻子兩個人。2013年3月份的一天,某園林局局長樊和林在閑談中提到,自己計劃買輛轎車。
幾年前,林與某園林局開始有業(yè)務來往。為了感謝樊多年在工程上的幫忙,林主動叫上樊去看車。2013年4月,林幫樊選了一款黑色越野車并支付定金5000元。提車時,林又用自己的銀行卡刷卡支付購車款、車輛購置稅、保險費共計266385.69元。之后,樊將車輛登記在妻子梁的名下,并由其本人使用。
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樊讓林依照購車時間虛開了一張28萬元的白條收據(jù),但未退還林行賄款271385.69元。林還供認,2014年5月,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他曾經(jīng)找樊借過40萬元。2015年4月下旬,他歸還了樊10萬元,抽回了40萬元的借條,重新打了一張30萬元的借條。
法院認為,林在經(jīng)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林因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樊已被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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