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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州歷史建筑嚴禁"未批先修" 最高罰10萬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27  

        6月26日,《揚州古城歷史建筑修繕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開始征求公眾意見,這是該市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對非文物性質的歷史建筑修繕流程進行明確規定。今后,未經批準擅自修繕改造歷史建筑的行為,將被嚴格禁止。

        揚州市此次擬明確,歷史建筑的修繕必須經城鄉規劃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批準,且相關技術規范需符合該市制定的技術標準。歷史建筑的修繕設計方案批準前,須聽取相關專家和古城保護、建設、房管等部門及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意見,并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修繕過程中,還需接受多部門聯合監督和竣工核查。

        《辦法》規定:如果未經審批,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改變結構或使用性質,屬違法行為,須立即停止并限期恢復原狀。對抗拒執法者,城鄉規劃部門可以指定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如造成嚴重后果或損失,還將對單位和個人并處1萬至10萬元的罰款,并要求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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