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成都商報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了對成都的歷史建筑保護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進行一并規范,《成都市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成都市房管局副局長李初元介紹,自2011年至今,房管局進行了3次全市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普查。“截至目前成都已通過并公布了七批歷史建筑保護名錄,共67處歷史建筑,實現了每個區(市)縣至少保有兩處歷史建筑的目標。”同時他透露,目前第8批名錄已經上報,正在接受評議。
《條例》設定了歷史建筑搶救性認定程序,明確具有保護價值但尚未認定為歷史建筑的建(構)筑物,面臨被拆除、損毀、破壞等情形的,市、區(市)縣房產主管部門發現或者接到報告后,應當會同同級規劃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勘,經初步確認符合認定條件的,可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并按照條例規定程序予以申報、認定。
《條例》明確,根據歷史建筑的歷史、科學和藝術價值以及完好程度,將對歷史建筑實行分類保護,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一般保護。
其中特殊保護的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主體結構、平面布局和重要裝飾;重點保護的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重要結構和重要裝飾;一般保護的歷史建筑,不得改變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飾面材料。
歷史建筑應當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在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活動,同時禁止在歷史建筑上設置戶外廣告。變動建筑主體承重結構、開挖地下空間、危害建筑安全等五種影響歷史建筑安全和景觀的行為也被明確禁止。
同時《條例》提出,在符合保護圖則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支持利用歷史建筑開展與保護要求相適應的文博創意、休閑旅游、開辦展覽館和博物館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