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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將設歷史風貌保護專項資金 強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評估考核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7-25  

        近日,上海市政府出臺《關于深化城市有機更新促進歷史風貌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明確,歷史風貌保護工作要以“以保護保留為原則、拆除為例外”為總體要求,遵循“規劃引領、嚴格保護,區域統籌、分類施策,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原則,設立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研究建立歷史風貌保護開發權轉移機制,強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評估考核。

        《意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評估計劃監管相結合管理

        《意見》指出,對上海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實行風貌評估、實施計劃和實施監管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其中,風貌評估應當對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明確保護保留對象、保護更新模式、適用政策的范圍和要求。實施計劃應當對歷史風貌保護相關實施項目的建設內容和時間節點做出具體安排。實施監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評估考核。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組織市相關部門,對各區政府申報的風貌評估和年度實施計劃進行項目認定,經綜合平衡,形成本市風貌保護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并通過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評估考核,對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的推進情況和配套政策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管。

        研究建立開發權轉移機制

        在完善歷史風貌保護支持政策方面,上海將設立市、區歷史風貌保護及城市更新專項資金。市級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支出及重點舊改地塊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完善以及舊住房和保護建筑修繕改造補助等。

        此外,《意見》表示要加快出臺規劃和土地支持政策,研究建立歷史風貌保護開發權轉移機制。允許歷史風貌保護相關用地因功能優化再次利用,進行用地性質和功能調整。為鼓勵更多保護保留歷史建筑,除原法定保護保留對象外,經認定為確需保護保留的新增歷史建筑,可以給予開發建筑面積的獎勵。下轉◆3版(上接第1版)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所用土地可以按照保護更新模式,采取帶方案招拍掛、定向掛牌、存量補地價等差別化土地供應方式,帶保護保留建筑出讓。

        同時,進一步完善保護修繕和安置支持政策。加大保護保留歷史建筑修繕力度,提高修繕標準,積極推進廚衛設施成套使用,不斷改善居住環境,以保護修繕改造為主的項目納入舊改任務和計劃。在居民安置等方面給予支持政策,研究并采取“協議置換”“居民抽稀”“征而不拆”等多種方式實施。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評估

        《意見》明確,根據“歷史毛地出讓”、舊區改造等不同情形,合理確定保護更新模式,鼓勵多方共同參與歷史風貌保護項目的實施。

        同時,實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發展改革、財政、文物等相關部門,將保護保留對象、保護更新方式、日常保護修繕維護、物業持有、持有年限、項目的開發時序和進度安排等要求,一并納入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等,實行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的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上海市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實施計劃,對經認定的歷史風貌保護實施項目進行監管,對相關規劃調整、土地房屋征收、置換、土地供應、保護修繕等工作要求的落實情況,相關配套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評估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后續項目申請認定的有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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