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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發文遏制“最低價中標” 九大亮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8-07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標中存在的“低價中標”現象,導致在最低價中標的競爭中,呈現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這已經成為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突出障礙,亟待治理和規范。而在基建和地產行業,最低價中標往往使承建商無利可圖甚至賠本吆喝,承建商的應對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惡意拖欠薪酬等。最低價中標往往從單純的經濟糾紛,發酵成社會問題。

        最低價中標助長著招投標中的優汰劣勝,相關單位真的視若無睹目不關心?

        近日,財政部印發財政部令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該《辦法》提出: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財政部令87號相比原18號令,可謂亮點多多,值得點贊。

        亮點一:強調了落實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

        政府采購是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之一,公開招標有“義務”也有“責任”帶頭擔起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重任。對此,87號令第五條專門強調,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亮點二:進一步明確了采購人的主體責任。

        87號令不僅要求采購人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加強內部控制管理,明確采購人肩負著“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的主體責任,還對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關鍵環節的責任進行了明確,強調采購人應通過市場調查、價格測算,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亮點三:采購預算額度內可設定最高限價。

        在長期的采購實踐中,特別是在工程招標采購中,采購預算額度內設定最高限價的作法得到了社會普遍認可,且有一定的好處。87號令將此做法引入到貨物和服務的招標采購活動中,是實踐認知的結果。同時,87號令規定不得設定最低限價,要求采購人更加注重采購預算的編制,使采購預算更加精細,進一步實現節約財政資金的目的。

        亮點四:規定了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情形。

        87號令規定不得將“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或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解決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哪些規定和條款是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行為的認定問題。

        亮點五:規范樣品評審,降低投標人成本。

        18號令對于在貨物的招標采購中是否可以提供樣品未作規定,特別是那些“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的采購項目,在實際操作中較難把握。87號令規定投標人可通過提供樣品的方式參評,并且補充規定招標文件中應載明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及評審標準,規范了樣品評審的內容。與此同時,為降低供應商投標成本,規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明確了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中標人、未中標人樣品的不同處理措施。

        亮點六:對同品牌供應商參與投標如何判定的情形進行了規定。

        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投標,是一個老大難問題,包括“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問題”,因為有圍標之嫌。對此如何處理,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導致在實際操作中時常發生爭議。87號令作出了明確規定,填補了制度空白。

        亮點七:對評審中出現的特殊和異常情況的操作進行了規范。

        在招標采購評審活動中,因評審專家多、評審時間長,評審可能出現特殊和異常情況,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如何對應呢?87號令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分別作出了規定。對于因評審專家的過錯形成錯誤評審意見的處理,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也分別進行了規定。這些規定既明確了責任,又便于采購人、代理機構操作和監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亮點八:推動采購文件標準化。

        87號令對公開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中標結果公告、合同等采購文件的基本要素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較為明確地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必須包括16個基本要素和主要內容,使政府采購活動向標準化又邁進了一步。

        亮點九:驗收多了一個專業的“主體”。

        為解決驗收環節的消息不透明問題,以及采購人因采購需求制定失誤而采購到所購非所需的問題,87號令第七十四條規定,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讓落標供應商參與驗收,一方面發揮了其專業特長,由內行參與驗收,可以防止中標供應商與采購人做假,防止中標供應商以次充好。另一方面,借助內行的監督,保障了驗收環節的公正、透明。

        87號令要求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報價提供說明或證明其合理性,勢必對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帶來一定遏制,“餓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業主”現象有望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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