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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空間能被無償“共享”嗎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9-06  

        無樁停放、隨騎隨還,共享單車解決了出行“最后一公里”難題,給老百姓帶來了實實在在的便利,但無序停放、違規占用等現象成為了城市規劃、交通監管的新“痛點”,城市里越來越龐大的單車陣仗與有限公共空間之間的矛盾也愈加凸顯。

        法律定位:帶有公共服務性質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2017年8月3日,交通運輸部、中央宣傳部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共享單車的準確名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這說明共享單車與政府提供的城市公共單車有著本質區別。為了節能減排、落實綠色出行、改善交通擁堵,早在10年前,我國就在部分城市開展了公共單車租賃服務的試點工作。2007年,政府引入了智能化運營管理的公共自行車系統,并先后在北京、杭州、武漢、太原等大城市開展試點,對這些城市推進低碳生活、解決出行難題發揮了積極作用。公共自行車是政府主導,由財政負擔,在建設之時就建造好了停車樁,不會存在無序停車問題。但正因為停車樁的存在,讓公共單車的便利性、可達性受到一定影響。共享單車則是市場化運作,不需停車樁、隨停隨放,這也成了共享單車最大的吸引力所在,對公共單車帶來了巨大沖擊。

        共享單車不能簡單等同于占道經營。有觀點認為共享單車作為一種商業服務,未經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就設點布車,零成本占用人行道停放車輛經營,與占道經營的小攤小販無本質差異。此種觀點忽視了共享單車所具備的公共服務性質。判斷共享單車姓“公”還是姓“私”,不是要看它的運營主體是不是政府部門,而是看它提供的服務是否有公共性。公共服務不僅可以政府安排、政府生產,也可以政府安排、企業提供,市場同樣可以參與社會性、公益性的事情。國務院《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關于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等都明確要求抓好城市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發展智能交通,建立公眾出行信息服務系統,加大交通疏堵力度。各省、市也據此制定了多項文件規劃。從交通運輸部及各地政府針對共享單車陸續出臺的規范來看,從共享單車企業至今未被要求支付停放成本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對共享單車在緩解交通壓力、促進節能減排等方面的公共功能是予以認可的。對于共享單車所持的是鼓勵加引導的態度,并在規范層面已經開始發力,與對待占道經營的違法商販有本質區別。

        零成本占用城市空間:不違法但有限制

        共享單車屬于依靠分時租賃形式營運的非機動車,屬于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范疇。在停放問題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關于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第2條第6款規定,各地政府對不適宜停放共享單車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

        可見,我國現有法律針對共享單車的停放采取的是排除式規定,在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只要不是屬于各地負面清單里的地點,都可以停放,這就將停放選擇權最大限度交到用戶手中。根據共享單車的公共服務性質,它保障的是人民群眾的出行權,應當適用“法無禁止即自由”,這是公共管理的基本邊界,也為共享單車這一新生事物的良性發展留足了空間。因此,在現有的法律規則下,在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區域停放共享單車是不違法的。由于各城市自行車交通基礎設施存在差異,交通運輸部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將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的立法變通權賦予了地方,在各地方人大、政府依法出臺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下位法。目前,我國已有許多城市結合具體情況,通過制定管理辦法劃定了單車的停放區域,北京、廣州、濟南等地的一些區域,還嘗試由政府和企業協商劃定共享單車停車區。

        鼓勵不等于放任,企業不能做“甩手掌柜”

        共享單車企業畢竟是贏利性商業機構,想要無償享受政府的資源支持,并且實現“企業盈利、群眾便利、管理成本社會分擔”的目標顯然不現實。在現實中,有的共享單車占用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有的企業一味加大投放速度卻缺乏維護能力,大量故障車輛成為閑置車輛,侵占公共空間并影響城市形象。如不加以規范,將有更多主體加入爭奪公共空間的無償使用權這場“戰爭”,最終會導致城市公共空間上演公地悲劇。

        根據交通運輸部的要求,各城市要根據城市特點、公眾出行需求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研究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和安全穩定運行,對政府責任提出了明確要求。但是,對于違法侵占城市空間、亂停亂放現象,如僅僅依靠政府整治,治標不治本。在加大城市規劃的同時,共享單車的有效管理,亟須企業、行業和用戶共參共治,尤其是對于共享單車企業而言,有些責任是必須承擔的,有些成本是必須支出的,在投放時不能盲目追求數量而輕視管理,要在與政府職能部門充分溝通的前提下,圍繞解決城市交通癥結對癥下藥,結合物聯網和大數據平臺實時調整供給分布,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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