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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擬立法保護城市特有景觀風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9-30  

        9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聽取《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的說明。記者了解到,我省城鎮化率已達67%。該條例將著力改變目前“千城一面”“城里城外一個樣”等突出問題。

        “根據中央要求,城市應留住自身特有的地域環境、文化特色、建筑風格‘基因’。我省在建設城市公共文化設施、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成果,立法時機已成熟。”省人大環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草案在國內率先創建了完備的景觀風貌專項規劃審批監管體系,屬于地方創制性立法。

        在一些城市的舊城改造中,常常出現破壞歷史街區、歷史風貌的情況。對此,條例草案明確,舊城更新項目應遵守歷史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舊城更新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歷史文脈,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和改建歷史建筑。

        不少市民都有這樣的感覺,大型廣場、公園中的一些標志性城市雕塑、綠化造景等為城市增添了不少文化內涵,提升了城市品質。今后,這樣的設置將成“標配”。條例草案規定,建筑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城市重要交通場站、用地面積大于1萬平方米的廣場和公園,公共環境藝術品配建投資應不低于項目建設工程投資概算的百分之一,投資概算超過20億元的,其超出部分應不低于千分之五。同時,建立后評估和退出機制,對經評估認定藝術水準低下、影響城市景觀風貌品質的公共環境藝術品可責令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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