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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生態追責為權力行使劃定生態紅線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0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對官員損害生態環境的責任“終身追究”,并規定了25種追責情形。這是繼今年5月份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印發之后,最新出臺的一項生態文明建設的專項配套政策文件。

        生態文明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不斷提高,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日益嚴格,對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追責力度也不斷加大,時有黨政領導干部因環境污染事故而被問責的事例。然而,在《辦法》印發之前,對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提出生態環保方面的要求,多是以道德感召、工作號召等方式進行,對于各級領導干部承擔哪些生態環保職責及失責之后如何追究,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和統一的規范。一般認為,一些領導干部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而沒有受到應有懲處,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缺失,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對損害生態環境行為責任追究啟動難、實施難。

        《辦法》明確,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并在追責情形中著重細化了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的“責任清單”,劃出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責任紅線和從政底線。強調“黨政同責”,突出抓住了黨政領導干部“關鍵少數”,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啟動和實施程序,建立了協作聯動機制,設置了對啟動和實施主體的追責條款,這些規定使各個環節形成一個閉環系統,并突出強化了追責者的責任,促使領導干部履職盡責,“做好應該做的”和“不做不該做的”。對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零容忍”,對不履責、不作為或越位干擾履責的按制度進行處理,形成了制度屏障和制度威懾,可謂將矛頭對準了環境損害行為發生的根源,實現了追責對象的全覆蓋。

        《辦法》將“終身追究”作為一項基本原則,而且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規定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不僅如此,《辦法》還將“行為追責”與“后果追責”結合起來,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引入“一票否決”,從源頭上把制度籠子織密、編牢、扎緊。這種重視預防、前移“關口”的做法,促使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遵從客觀實際和客觀規律,必須從環保要求出發想問題、做決策、辦事情,必須嚴格遵循程序規定,自覺克服短期利益觀,杜絕投機心理和躁動行為。以往那種只關心即期政績、不惜犧牲生態環境和生態的思路和做法,不復存在的空間。

        建設既富強又美麗的中國,“既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對后代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不僅要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國家綜合實力,也要建設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制度是基礎,落實是關鍵。眼下,完備的制度出臺之后,關鍵是如何將規定落到實處,突破“中梗阻”,打通“最后一公里”。筆者認為,加強生態建設,改善生態環境,既需要各級領導干部轉變發展觀念,強化擔當責任,更離不開每個人的積極減排節能。每個人必須認識到:生態環境損害,人人都是施暴者,人人都是受害者。換言之,早日根除“心肺之患”,不僅是相關部門不可推卸的職責,也是公眾的共同期待和公眾自身時不我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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