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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門:2016年起嚴重損毀名勝古跡將被處刑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6-01-11  

        2015年12月30日,為依法懲治文物犯罪,保護文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盜竊文物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均以文物等級定罪量刑。盜竊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分別對應盜竊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刑罰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走私三級文物、二級文物、一級文物的,分別對應刑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走私的文物無法確定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價值定罪量刑。

        對于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明確,風景名勝區(qū)的核心景區(qū)以及未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的本體,應當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存在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名勝古跡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了解,本司法解釋公布施行后,兩高《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廢止,之前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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