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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國有林場的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08-10  來源:廣東省林業廳  
            為規范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維護國有林場合法權益,促進國有林場科學發展,《廣東省林業廳關于國有林場的管理辦法》從8月1日起正式實施。
            國有林場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廣東省國有林場林地面積約占全省林地總面積的7%,保存有全省90%以上國家一、二級野生保護動植物種類,是珍稀物種基因庫。2015年9月,廣東省正式啟動國有林場改革。至2017年9月,廣東省國有林場主體改革任務基本完成,廣東省國有林場在改革中75%定性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23%定性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標志著廣東省國有林場正式告別砍樹為主的經營模式。改革后,如何加強國有林場的管理,新出臺的管理辦法為國有林場管理指明了方向。
            《辦法》指出,省林業廳主管全省國有林場工作,負責省屬國有林場管理。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國有林場工作,同時負責本級直屬國有林場管理。國有林場管理的具體工作,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國有林場管理機構負責。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辦法》要求,國有林場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獨立經濟核算。國有林場不得以其經營的林地、林木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消耗性林木資產和生產性林木資產作為投資或抵押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天然林和公益林按規定不得抵資、抵債和抵押。
            嚴格控制占用國有林場林地
            《辦法》對國有林場的林地和權屬作出了嚴格的規定。未經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國有林場林地的權屬和用途。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占用國有林場林地。因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并按約定支付其他補償。同時,《辦法》還禁止在國有林場進行開墾。嚴禁在國有林場進行采石、采砂、取土等行為,因基礎設施建設確需在國有林場進行采石、采砂、取土的,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手續。
            《辦法》指出,國有林場應當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為核心的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林木采伐必須嚴格執行限額采伐、憑證采伐制度,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未經國有林場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進入國有林場進行放牧、養蜂、狩獵、采集、探險、旅游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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