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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破解不作為亂作為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9-11-26  來源:生態環境部華北督察局  
             各領域部門主體責任不明,導致生態環境部門不得不承擔過多責任,責權不匹配,既不能保證生態環保任務的順利按時完成,又易產生廉政風險。

      《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要求嚴明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11月7日,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干杰在傳達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講話中進一步強調,制定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實際上,早在2016年《“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就明確,建立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環境保護事權和支出責任,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更是明確提出落實黨政主體責任,抓緊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可以看到,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的重視。當前,我國生態文明建設正處在“三期疊加”的關口,生態環境問題體現在多領域、多類型、多層面上,如何夯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基礎,關鍵在于如何制定并實施好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這也進一步表明了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其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是推進地方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依據。很多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反映,因為沒有明確的相關依據,生態環保工作的開展常常站位較高卻動力不足,遇到上級檢查很容易出現“一刀切”現象。要解決此類問題,亟待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在為地方開展生態環保工作提供依據的同時,切斷地方相關部門在環保事業上“不作為、亂作為”的根子。

       第二,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的出臺和落實,將保障污染防治攻堅戰總體目標的順利實現,也將為后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提供方式方法。

       第三,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是確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有力推手。在涉及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的問題上,有時會出現涉及不同領域相關職權的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情況,各領域部門主體責任不明,導致生態環境部門不得不承擔過多責任,責權不匹配,既不能保證生態環保任務的順利按時完成,又易產生廉政風險。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將明確生態環保主體責任,有效化解各類政治風險。

      鑒于此,筆者認為,加快出臺中央和國家機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勢在必行。

      必須精準責任劃分。要想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明確責任是前提。隨著生態環保工作的逐步強化,涉及各行各業、方方面面,勢必要與其他職能部門進行溝通協調,共同出力。然而想要力往一處使,就必須有精準的責任劃分。權責清晰,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持續推進的動力。

      必須配套考核機制。生態環保工作任務重、難度大,在打造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特別能奉獻的生態環保鐵軍的同時,也必須有配套的考核機制,獎懲有度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掘各部門及各方人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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