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特色小鎮發展的頂層設計、激勵約束和規范管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日前正式出臺。
01
關于特色小鎮,這些要知曉
特色小鎮的內涵特色小鎮,以微型產業集聚區為空間單元進行培育發展,不得將行政建制鎮和傳統產業園區命名為特色小鎮。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周邊等優勢區位或其他有條件區域進行培育發展。
特色小鎮的主要功能打造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平臺、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新空間、城鄉融合發展的新支點、傳統文化傳承保護的新載體。
特色小鎮的主要任務聚力發展主導產業、促進產城人文融合、突出企業主體地位、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產業配套設施、開展改革探索試驗。
02
特色小鎮實施清單管理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出臺之日起,以各省份為單元,對全國特色小鎮全面實行清單管理。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嚴定標準、嚴控數量、統一管理、動態調整原則,明確本省份特色小鎮清單,并擇優予以傾斜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可操作的工作措施,并科學編制特色小鎮規劃。未納入各省份特色小鎮清單的,不得自行開工建設特色小鎮。
對此前已命名的特色小鎮,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納入清單,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清理或更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不命名、不評比特色小鎮。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國特色小鎮信息庫,加強對各省份特色小鎮清單的指導監督和動態管理。
03
特色小鎮發展嚴守“五條底線”
一是嚴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單個特色小鎮規劃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5平方公里(文化旅游、體育和農業田園類特色小鎮規劃面積上限可適當提高),保持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合理比例,保持四至范圍清晰、空間相對獨立,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二是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入駐,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和環境衛生設施。
三是嚴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縣級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地區原則上不得通過政府舉債建設特色小鎮。
四是嚴控特色小鎮房地產化傾向,除原有傳統民居外,特色小鎮建設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則上不超過1/3。
五是嚴守安全生產底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對于違法違規的特色小鎮,特別是主導產業薄弱、長期不見效的,要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占地用地、破壞生態環境的,要及時制止并限期整改;對投資主體缺失、無法進行有效建設運營的,以及以“特色小鎮”之名單純進行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的,要堅決淘汰除名。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加強監測督導和規范糾偏,督促有關地區及時處置特色小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工作不力的地區進行約談通報。
04
特色小鎮建設將有3項激勵政策
對符合條件的特色小鎮內建設項目,將有3項激勵引導的政策措施。
一是加強指導引導。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織制定特色小鎮發展導則,在規劃布局、主導產業發展、產城人文融合和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提出普適性操作性指引,引導培育一批示范性特色小鎮,總結提煉典型經驗,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二是加強資金保障。陸續將特色小鎮建設納入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支持體系。主要是: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對特色小鎮建設的支持力度;支持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用于特色小鎮有一定收益的產業配套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項目建設,鼓勵地方安排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特色小鎮發展;建立政銀企對接長效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特色小鎮投資運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和商業性金融機構在債務風險可控前提下增加中長期貸款投放。
三是加強用地支撐。鼓勵通過優化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加快組織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等方式,合理滿足特色小鎮發展的用地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