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居署于2003年發布《貧民窟的挑戰——全球人類住區報告》稱,在2001年,全球約有9億4200萬城市人口居住在貧民窟,占當年全球城市人口總數的31.6%。在發展中地區,生活在貧民窟中的城市人口占總數的43%,而在發達地區,生活在貧民窟的城市人口僅占總數的6%。該報告預計,在未來30年內,貧民窟居民的數量會進一步增長,將達到20億人。同時,不發達地區城市化過快所帶來的城市人口增長快于貧民窟改善或正規建筑開發的速度,還將使其貧民窟居民數量在城市總人口中的比重不斷上升,進而有可能推高全球貧民窟人口占城市總人口的比重。貧民窟問題,尤其是不發達地區的貧民窟問題,將成為全球面臨的重要挑戰之一。
貧民窟的國際定義
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MDG)將“貧民窟”描述為一個廣泛的范圍:低收入者的住房、貧困的人類生活狀態。而在發展中國家,“貧民窟”一詞從狹義上說,指低質量或者非正規的住房;從廣義上說,指擅自占用的住房和非正規的住房,與貧困和缺乏基礎服務以及安全相聯系。貧民窟、棚屋、擅自占用住房、非正規住房和低收入者社區等可以互換使用。
報告認為,對貧民窟的衡量并沒有一個明確的可操作的定義。但是,該報告列舉了貧民窟的七項顯著特征:第一,缺乏基本的服務。貧民窟的主要特點即是缺乏必要的設施和安全的水源;第二,不符合標準的住房、非法或不適合居住的建筑結構。貧民窟中有大量不符合標準的建筑結構,通常使用非永久性的、不適宜當地自然條件的材料,其建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標準;第三,過度擁擠和高密度。具體是指人均占地面積少、使用率高,多戶合住及單個房間居住多人;第四,不健康的生活條件和危險的位置。不健康的生活條件是由缺乏基本的服務和最低限度的基礎設施造成的。危險的位置是指貧民窟往往位于不適宜居住的地形區、地質不穩定地區或者緊鄰嚴重污染源;第五,不安全的土地使用期限、不正規的住房。貧民窟土地和建筑物沒有官方認可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非法占用;第六,貧困和社會排斥。貧民窟中的居民通常沒有正式而穩定的職業,收入水平極低,其貧困又使其受到主流社會的排斥,無法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從而形成惡性循環;第七,最小的居住面積。貧民窟的住房面積很小,而且區域邊界并不清晰。
棚戶區也是貧民窟
在我國,由于意識形態的原因,長期以來都沒有“貧民窟”的概念,更不承認有“貧民窟”。有觀點認為,“城中村和棚戶區分別是我國城市中低收入流動居民和正式居民集中居住的典型區域”,“但是,我國制度條件、發展條件的差異又使他們與國外的貧民窟、貧民區有很大的不同,‘低收入住區’可能是一個較為合適的界定”。
聯合國《2014年千年發展目標報告》稱,“盡管中國在減貧方面已取得很大進展,但仍位居第二,有約13%的全球極端貧困人口”。按照聯合國人居署《貧民窟的挑戰——全球人類住區報告2003》所列舉的貧民窟的七項特征,以及2002年10月內羅畢聯合國專家組會議提出的“不充足的安全飲用水,不充足的衛生和基礎設施,房屋結構質量差,過度擁擠,不安全的住房狀況”等五項貧民窟的特征,我國的各類棚戶區可以認為是中國的貧民窟。
從我國政府對棚戶區的界定來看,它們與貧民窟也存在諸多相似之處。2012年12月1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華全國總工會等七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 “全面推進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加快推進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大力推進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積極推進國有墾區危房改造”,并對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做出了界定:“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筑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