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成立于1948年10月,是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全球環境組織,擁有超過1200個政府和非政府機構成員和近11000名分布于150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家志愿者。IUCN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保護地的建立、發展及保護,其在保護地和國家公園發展方面所提出的建議極具權威性、建設性。IUCN于1994年出版的《保護地分類管理應用指南》根據主要管理目標將保護地劃分為6個類別,其中包括國家公園,并且于2008及2013年更新的指南也涵蓋國家公園。目前IUCN的保護地體系已成為國際上保護區管理分類的通用標準,被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等多個國際組織所采納。
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關于國家公園的規則體系
——國家公園指為保護大面積生態系統而設立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區域
根據IUCN的2013年指南的定義,“國家公園”是指“大面積的自然或接近自然的區域,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大規模(大尺度)的生態過程,以及相關的物種和生態系統特性。這些保護區提供了環境和文化兼容的精神享受、科研、教育、娛樂和參觀機會的基礎”(Dudley,2013)。實踐中,一些國家對國家公園的分類依據是IUCN其他不同的管理類型,雖然稱之為國家公園,但其自然特征、保護對象和管理體制差異極大,分別屬于不同的保護區類型。
——國家公園應在生態系統、自然生態價值方面具有獨特性且面積具備一定規模
第一,國家公園通常是面積巨大且能夠保存一個運行中的生態系統的區域,這需要對保護地周圍區域進行妥善管理。
第二,該區域應包括主要自然區域、生物和環境特征或風景,其植物和動物物種、棲息地和地貌遺跡應具備特別的精神、科學、教育和游憩價值。
第三,該區域應有足夠的尺寸和生態質量以保持生態功能和過程,可以讓自然物種及群落能夠在一段很長的時間內在最小管理干擾中得以存續。
第四,該區域內生物多樣性的構成、結構和功能應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一個自然的狀態,或有足夠的潛力能夠保持在這樣一個(自然的)狀態,并且非本地物種的入侵成功的情況較為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