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記者從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云南國家公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已經云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國家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將進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
該《條例》共6章,34條。分別為總則、設立與規劃、保護與管理、利用與服務、法律責任、附則。對國家公園的定義、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國家公園與其他保護地銜接以及國家公園的特許經營活動都作出明確規定。《條例》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適度利用的原則,立足于規范國家公園的規劃和建設,妥善解決對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中的問題,明確了職責,規范和引導國家公園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結合云南實際,突出了云南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重點,具有較強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
明確國家公園的定義
記者了解到,《條例》把國家公園定義為:“經批準設立的,以保護具有國家或者國際重要意義的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為目的,兼有科學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區發展等功能的保護區域。”是以保護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標的保護地模式,國家公園是專屬名詞。在加強保護的前提下,可以適度開展游憩等非消耗性資源利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明確規定管理監督責任
國家公園由具備資源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管理,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該《條例》明確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國家公園的管理和監督;二是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三是國家公園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國家公園的管理,管理機構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并履行有關職責。
目前,云南省現有的各類保護地絕大部分以森林及濕地資源類型為主要依托,所以保護地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重疊。在長期的保護地管理中,各類保護地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實施管理,形成了有序的管理與協作關系。為了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銜接,《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公園規劃應當與其他法定規劃相銜接。
明確規定經營特許制度
國家公園屬于公共資源管理的范疇,為有效保護和永續利用自然資源、人文資源,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國家公園經營服務項目實行特許制度。這樣既可以引入符合條件的經營者,為公眾提供專業化、高質量的服務,還可以拓寬建設資金和生態保護資金的籌集渠道。
據云南省林業廳副廳長夏留常認為,作為主要的指導和監督主體,各級林業部門要切實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依法開展國家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等各項工作,建立國家公園管理評估機制和監管制度,探索特許經營、社區扶持、共享發展、生態預警等機制,依法處理國家公園建設管理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依法打擊破壞國家公園資源違法行為。還要全面提升國家公園建設和管理水平,有效發揮國家公園保護、科研、教育、游憩和社區發展等功能,促進資源保護、經濟發展、脫貧致富、社會進步。
據悉,早在2006年,云南省就探索建立了中國大陸第一個國家公園——普達措。2008年6月,國家林業局批準云南省為國家公園建設試點省。到如今,全省已建立迪慶普達措和梅里雪山、麗江老君山、西雙版納熱帶雨林、普洱太陽河、保山高黎貢山、臨滄南滾河、紅河大圍山共8個國家公園,每年實現森林生態服務功能價值達797.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