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態就要承擔違法成本——最高法發布多起環境侵權典型案例
剝山皮、傾倒棄石、毀壞林地植被、煙囪長期超標排污、污染土壤……面對屢禁不止的破壞生態的壞行為,我們的環境該如何依法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29日發布了多起環境侵權典型案例,以案說法。
觸犯法律底線行為一:剝山皮毀壞林地植被
【基本案情】謝知錦等四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擴大采礦范圍,采取從山頂往下剝山皮、將采礦產生的棄石往山下傾倒、在礦山塘口下方興建工棚的方式,嚴重毀壞了28.33畝林地植被。
【裁判結果】判令謝知錦等四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個月內恢復被破壞的28.33畝林地功能,在該林地上補種林木并撫育管護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內恢復林地植被,則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萬余元;共同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27萬元,用于原地或異地生態修復;共同支付原告支出的評估費、律師費、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16.5萬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全國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首次通過判決明確支持了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賠償請求,提高了破壞生態行為的違法成本,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的價值理念,判決具有很好的評價、指引和示范作用。
觸犯法律底線行為二:煙囪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
【基本案情】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有兩個煙囪長期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了周圍居民生活。2015年3月2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對其提起訴訟,本案尚在審理之中。
【典型意義】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要依法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支持政府部門行使環境治理與生態修復職責,督促企業在承擔環境保護義務與責任基礎上更好的經營發展。本案是新環境保護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針對大氣污染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雖尚未審結,但上述做法符合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和工作要求,所取得的階段性審理成效值得肯定。
觸犯法律底線行為三:污染土壤
【基本案情】儲衛清經常州市博世爾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同意,使用該公司場地及設備,從事“含油濾渣”的處置經營活動。其間,無錫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明知儲衛清不具備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允許其使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以該公司名義從無錫翔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煉石化有限公司等處違規購置油泥、濾渣,提煉廢潤滑油進行銷售牟利,造成博世爾公司場地及周邊地區土壤受到嚴重污染。
【裁判結果】判令五被告向江蘇省常州市生態環境法律保護公益金專用賬戶支付環境修復賠償金283萬余元。
【典型意義】環境侵權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對于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因果關系認定、環境生態修復方案等問題,通常需要從專業技術的角度作出評判。受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邀請環境保護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制作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很好的發揮了技術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輔助與支持作用。
此外最高法還發布了曲忠全訴山東富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沈海俊訴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袁科威訴廣州嘉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梁兆南訴華潤水泥(上思)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周航訴荊門市明祥物流有限公司、重慶鐵發遂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案、吳國金訴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中鐵五局集團路橋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李才能訴海南海石實業有限公司粉塵污染責任糾紛案,通過案件來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