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蘭的新增造林面積在20世紀90年代末到21世紀前10年明顯減少。20世紀90年代的第三次造林高峰結束于21世紀初。此后,造林面積有所增加,從2009年和2010年的0.43萬公頃增至2011年的0.6萬公頃和2012年的1.15萬公頃。但是,2014年和2015年又分別減少至0.35萬公頃和0.25萬公頃。
第一期造林補助金計劃正是在新增造林面積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為促進造林而開始實施的新計劃,主要內容是在2008年-2013年的5年中,利用補助金開展造林1.198萬公頃。此次造林補助金由初級產業部和地區委員會出資。補助金造林的目的是,以容易發生土壤侵蝕的土地為主要對象,通過新增造林提高環境效益。這一計劃的實施,取得了很好的造林業績,而且新增造林的固碳量達到了160萬噸。
第二期造林補助金計劃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為目的,實施期為2015年-2020年,計劃新增造林面積1.5萬公頃。新西蘭有110萬公頃土地面臨土壤侵蝕的高風險威脅。因此,植樹造林成為政策性選擇的有效手段,造林地也優先選擇存在土壤侵蝕風險的放牧地。
第二期造林補助金的規模,僅初級產業部就投入了1950萬新元,造林補助標準為每公頃1300新元。這一標準是根據第一期造林補助金的實際成績,按平均值計算的。無論個人還是組織,凡擁有林業用土地或土地利用權者,均可申報造林補助金。主要申報條件為面積5公頃-300公頃,平均每個區塊為1公頃以上;可多次申報,但多次申報的面積合計以300公頃為上限。通過這項事業,補助對象可獲得資助開展造林,并在10年內形成一定的體系,保證國家能獲得森林碳信用。關于新增造林地,須具備以下條件:不屬于《應對氣候變化法》范圍內的林地;截至1989年12月31日為非林地;在申報前5年內全部為非林地。
補助對象,即森林所有者,有義務在至少10年內使林地保持森林狀態,并接受初級產業部的監督;如要將種植后的森林出售或轉讓給他人,必須向初級產業部報告,以此為依據將最初的合同書改為與新所有者之間的合同;10年之后的森林經營由所有者承擔。
申報者必須以商業和環境保護的理念使用補助金,必須按照要求開展森林管理。如果出現亂砍濫伐或無視這些理念的行為,必須重新造林或退還補助金;經營者種植的樹木如果不是果樹,那么無論鄉土樹種、外來樹種或混交林,都必須保證樹高達到5米;必須采用播種或天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