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原則同意《長春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批復指出,長春是吉林省省會,東北地區中心城市之一,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我國重要的工業基地。批復要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深入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長春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長春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批復提出,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425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445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城鄉規劃法關于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新城新區。要落實好《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