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衢州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衢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和《衢州市信安湖保護條例》兩部法規制定的過程和主要內容等有關情況。
11月30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批準了衢州市《衢州市城市綠化條例》《衢州市信安湖保護條例》兩部地方性法規,均將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城市綠化條例》共二十條,對政府和部門職責、城市綠化保護管理責任人、綠地系統規劃、城市綠線管理、發展立體綠化、占用城市綠地處置、遷移砍伐樹木、禁止性行為等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職責,清晰界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綠色產業集聚區、西區、鄉鎮街道的職責,以避免工作缺位與推諉。二是解決難點問題,對上位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詳細的加以完善,如進一步細化明確各類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責任人及其職責;規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以及綠線劃定的有關程序;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細化綠地占用的規定,區分擅自占用或者改變使用性質、臨時占用等不同情況,完善臨時占用延期申請的提出時間,并對隨意砍伐、遷移行道樹的情況予以嚴格規范。三是堅持問題導向,對一些常見的破壞綠化行為予以規制,明確禁止破壞草坪、樹木、綠籬、采摘花果枝葉、攀爬、晾曬、拴掛物品、破壞景觀設施、硬化行道樹的樹穴(樹池)、綠地內挖土取石、野炊燒烤等九項禁止性行為,并設置相應罰則。
《衢州市信安湖保護條例》共二十八條,重點對信安湖保護范圍、保護管理機制、保護規劃編制、水上經營活動、禁止河道采砂、設立禁止游泳區域、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作了具體規定。一是建立信安湖保護管理協調機制,規定信安湖管理機構承擔信安湖保護管理的日常工作。二是編制信安湖保護規劃,要求在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內編制完成,包括規劃目的、范圍及期限等七項主要內容。三是突出水質保護,保護信安湖水環境,實現水清景美。規定信安湖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限值要求;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或者人工監測點位,對水質狀況進行監測;信安湖實行河長制,河長負責監督和協調責任水域的治理、保護;從事水上旅游、文化、體育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信安湖保護規劃并達到安全、環保等方面的要求,依法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四是規定相關禁止性行為,如可以設立禁止游泳區域;禁止在信安湖從事河道采砂以及禁止炸魚、毒魚、電魚等五項行為。
按照地方立法不抵觸、忌重復、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則,衢州此次制定的兩部法規緊密結合衢州實際,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和問題導向,著力解決城市綠化管理和信安湖保護中的突出問題,彰顯衢州特色。在適用范圍上,兩部法規有所不同。城市綠化條例適用于衢州城市規劃區,以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內以及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鎮規劃區。信安湖保護條例適用于信安湖水域及其沿岸每側十五米范圍內,并劃定了具體的信安湖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