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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污染困局倒逼應急機制不斷完善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07-22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環境污染事件仍保持高發態勢。環境風險隱患突出的企業特別是設防能力不足的排污企業和化工企業成為威脅環境安全的“不定時炸彈”。國務院辦公廳此前正式印發了修訂后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新《預案》)。與2005年印發實施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吸納了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有效經驗,在多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新《預案》調整了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等方面對事件分級具體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

        隨著工業化的深入以及產業結構的調整,越來越多的企業將工廠從沿海地區轉移至內地的中西部地區。這些工廠中不乏是被輸出地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貨色”。盡管國家已經明確,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事故負有重要的監管責任:平時,對轄區內的重點污染企業要“心中有數”,要幫助企業編制應急預案;污染事故發生后,要及時上報情況,并進行科學救助……但是,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專職人員,環境應急工作面臨諸多“制肘”。尤其是環境應急機制失靈,能力不足已經成為“軟肋”。

        當前,一些地方政府對防止環境突發事故的重視不夠、認識不足,缺乏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和經驗,對突發重特大環境事件常常處置不力,從而導致環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毋庸置疑,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應急機制,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強化環境安全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必須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所謂科學性,是說應急預案應符合政策和法規,針對污染事故的特點和規律,依托現實的資源條件,對相關部門及單位的職責、任務和行動措施,給出規范科學的表述。所謂可操作性,是指污染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能夠及時啟動預案,并順利運行,發揮應急作用。另一方面,應健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體系。該體系能夠使環境保護部門在面對突發環境事故時,迅速做好事故的應急指揮、應急處理和污染物監測;組織受污染范圍內的居民安全轉移,制定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的措施。同時,針對環境污染事故具有危險性大、污染性強、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等特點,為確保快速有效地處理突發事故,提高、強化應急反應能力十分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新《預案》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層面的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工作組、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級,細化了應對流程,并對具有共性的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進行了系統描述,突出了環境污染處置特點。同時,新《預案》還完善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細化了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后,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做好分析研判、防范處置、應急準備和輿論引導。這次修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的背景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常態的要求,總結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實踐經驗,通過反復研究和論證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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