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各大景區興起了一股興建玻璃棧道、玻璃廊橋、玻璃景觀臺等高空“玻璃景觀”的熱潮。據報道,2017年5月19日,重慶一主題公園的“天空懸廊”項目,成功獲得“最長的懸挑空中玻璃走廊”的吉尼斯世界紀錄認證。高空“玻璃景觀”帶給游客新奇、驚險刺激體驗的同時,隱藏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2017年4月9日上午,多名游客在武漢木蘭勝天景區自山頂沿玻璃棧道下滑游玩的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一死三輕傷的慘劇。高空“玻璃景觀”安全嗎?國家關于“玻璃景觀”都有哪些法律規定?一旦發生意外,該如何維權?對此,山東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明明與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牛向峰給出了說法。
現狀 法規不明確
牛向峰認為,目前關于高空“玻璃景觀”缺少法律法規層面的安全標準。對作為建造高空“玻璃景觀”主要材質的玻璃,大部分景區使用的是雙層夾膠鋼化玻璃,僅在厚度上有所區別,但鋼化玻璃的安全標準主要出自《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規定》,屬于建筑用外墻玻璃標準,能否適用于高空玻璃棧道或景觀平臺載體,還得由有關部門作出專門規定。
此外,政府專項監管責任模糊。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用于經營目的,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等于2m/s,或運行高度距離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大型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因高空“玻璃景觀”本身無配套游樂設備,僅是為游客提供高空通行功能,是否符合“運行高度距離地面高于或等于2米”的規定情形尚且存在爭議。
實踐中,高空“玻璃景觀”未被列入特種設備的監管范疇,其設計、施工、運行過程中,具有專業安全檢測設備和專業人員的安監等部門均未介入。建成后,也僅是由主管景區的旅游部門進行旅游層面的監管,但旅游部門因受限于監管職能和缺少專業技術安全檢測設備,也無法進行技術層面的安全監管。
劉明明認為,高空“玻璃景觀”在本質上屬于以營利為目的游樂項目,完全有必要定期開放和關閉,定期檢測與維護鋼化玻璃、鋼架結構安全,控制游覽方式和游客數量等。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明確將高空“玻璃景觀”納入安監等部門的監管中,同時,也應盡快制定行業安全標準,確保維護和監管有法可依。
責任 主體有多個
劉明明認為,高空“玻璃景觀”的法律責任主體,通常包括鋼化玻璃的生產者、提供者、景觀平臺的經營者和景區,在某些情況下,使用游樂設施的游客也會成為責任主體。
一是經營者的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玻璃景觀”因建在高空,易受自然因素影響,危險性較高,對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也較高,屬于“從事高空活動”的情形。經營者必須強化安全管理職能,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如果造成游客受到人身損害,需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游客自身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經營者可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懂a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鋼材和鋼化玻璃的生產者而言,如果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或安全性能不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導致鋼結構解體、垮塌或鋼化玻璃破裂,造成人員傷亡的,生產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該法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第三人引發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游客在游玩過程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游客受傷,第三人應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在武漢木蘭勝天景區玻璃棧道事故中,一“恐高”游客從山頂乘坐落差近200米的玻璃棧道,在下滑過程中,因頭暈害怕擅自剎車停在滑道中,導致后面高速滑下的游客與其相撞。該事件中,游客擅自在高速滑道中停車的過錯行為,與后車被撞及人員傷亡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當然,如果景區或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在其過錯范圍內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維權 憑門票訴侵權
對于游客關心的因自身原因發生意外受到損害的問題,該如何維權?牛向峰認為,如果游客因自身的原因,如恐高、心腦血管疾病等造成游玩過程中發生身體不適,進而造成嚴重后果引起糾紛的,因“玻璃景觀”等游樂項目屬于高空活動,一旦游客在游玩過程中誘發心臟病等疾病,造成嚴重后果的,景區或經營方應該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但是游客隱瞞自身情況,不遵守規定,景區或經營者履行了告知義務,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及時采取救治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出現糾紛后,游客可以先同景區或經營者協商,雙方協商不成的,游客可根據實際情況,憑門票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牛向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