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是城市發展的總體計劃,是城市建設的前瞻性部署。它通過確立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為合理利用土地與資源,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總體性框架。科學合理的城市規劃,能為城市建設和發展帶來巨大的綜合效益。城市規劃是保證城市合理地進行建設和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及正常經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是實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手段。城市規劃直接關乎一個城市的日后管理與運營,一個科學的城市規劃,會給城市治理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空間。
城市規劃的基本特征
對于城市規劃,目前學術界尚無統一的界定,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其一,城市規劃是一種決策行為,其目的是解決城市中各種物質要素在空間布局與時間序列上的各種矛盾,使其各得其所,有機聯系,以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其二,城市規劃是在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目標和計劃,是城市建設的總體部署,也是城市建設管理的依據。
其三,城市規劃是政府干預城市發展的一種手段,由于是有意識的干預,因而也就是實踐,即行動。
其四,城市規劃的工作對象是城市社區,其手段是對城市物質環境的布局與設計,其目的是滿足全社會的現實需要和促進全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城市規劃的基本特征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綜合性。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多個規劃部門的參與和通力合作,它需要地理學、工程學、管理學、社會學、經濟學等多學科的支持,它需要兼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多重目標間的協調與權衡。
二是前瞻性。城市規劃是對未來城市各項建設的總體設想,是指導城市建設的藍圖,其目的是使城市各項建設與未來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城市居民生活需求相適應。城市規劃要綜合分析影響城市發展的各種限制性因素與非限制性因素,統籌規劃,全面協調,使城市自身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變化具有較強的適應力。
三是權威性。城市規劃是城市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它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涉及政府各個部門,城市規劃范疇中的若干問題,如城市性質定位、城市規劃的確定、城市各類用地分配,都是重大的公共問題,要由作為公權力機關的城市國家機構來制定和監督執行城市規劃;與此同時,為確保城市規劃的執行,必須實現城市規劃的法制化。
四是動態性。城市規劃本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永遠沒有“完工的一天”,這是因為城市在城市體系中的地位是動態的,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是動態的,城市建設的材料和工藝是動態的,所以城市規劃作為一個專門行業的法規,也應是具有彈性的。
五是特殊性。每個城市都有其特定的地理位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歷史淵源與文化積淀,在進行城市規劃時,要因地制宜,努力體現城市的特色,打造獨特的城市品牌和形象,這不僅有利于城市經濟的繁榮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利于城市旅游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