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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依法保護“甜蜜的負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17-06-02  

        法國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度,擁有眾多名勝古跡和古建筑,其中近40處被列入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chǎn)名錄。如何做好它們的保護和開發(fā)利用工作,歷屆法國政府各顯其能,始終發(fā)揮主導作用,強調有法可依,尋求這些古建對財政貢獻最大化。

        法國大革命前相當長一段歷史時期內,法國人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并不強,但幸運的是,法國大部分古建筑都完好地保存了下來,沒有遭到明顯破壞。

        法國大革命后,由于各類名勝古跡全部收歸國有,法國人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不斷增強:1796年,法國首座建筑遺跡博物館成立;1810年,法國政府又實施了首次遺產(chǎn)清查,不久成立文物建筑遺產(chǎn)保護委員會,開始對古建筑遺存展開多角度科學研究。

        19世紀后半葉,法國開展針對古建筑保護的立法工作,并于1913年最終完成。自此,法國古建筑保護有法可依。

        然而,隨著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和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的爆發(fā),法國古建筑保護工作受到影響,一些古建筑在戰(zhàn)爭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

        直到1945年以后,法國古建筑保護工作才真正在有法可依的狀態(tài)下開展起來,參與人員和保護對象范圍不斷擴大。

        如今,在《城市保護法案》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約束下,法國文化部對各類遺產(chǎn)的管理和保護行使最高權力,并且在各地區(qū)設立專門領導小組。

        根據(jù)法國憲法規(guī)定,文化遺產(chǎn)屬于民族和國家,高于私人利益;而且法國法律對古建筑定義較寬泛,即規(guī)定在歷史或藝術史上對公眾有意義的建筑都應受到保護;任何公民都有權將某座建筑申請批準為保護單位,但需按照建筑的重要性不同,由不同級別的專門領導小組進行審批。因此,普通法國民眾在古建筑保護上就有了更多主動權,可以更多地參與古建筑的保護。

        對于私人古建筑,法國法律規(guī)定,業(yè)主對于古建筑的保護需要承擔一定義務,同時也可享受相應權益。國家可以視古建筑的損壞情況要求業(yè)主進行修繕,也可以由業(yè)主自行提出修繕申請,但業(yè)主的修繕或改建方案需經(jīng)國家核準,在古建筑的修繕過程中,國家將視建筑的重要性承擔15%至50%的修繕費用。

        此外,國家不僅會對擔任修繕工作的建筑師和工程隊進行嚴格挑選,而且在整個施工過程中全面參與檢查和監(jiān)督。如果古建筑處于極其危險的狀況,而業(yè)主又拒絕修繕,國家可不經(jīng)業(yè)主同意采取緊急措施,并依法對業(yè)主實施處罰。

        名勝古跡眾多,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法國政府“甜蜜的負擔”。相關數(shù)據(jù)顯示,法國政府每年用于維修古建筑的開銷超過20億歐元(約合165億元人民幣)。為了更加全面地開展古建筑保護工作,法國政府采取靈活、有效的變通措施。例如出售部分古建筑,在補充國庫的同時,要求古建筑受買方承擔相應的保護責任。

        除出售外,法國政府近年還將一些古建筑對外開放,或者利用古建筑承辦展覽,以實現(xiàn)“開源”。例如,作為法國總統(tǒng)度假地的布雷岡松堡從2014年開始向公眾開放,隸屬法國外交部的拉塞勒-圣克盧城堡開始承辦展覽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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