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編制,突出總體規劃重點,增強總體規劃的統一性和規范性,提高總體規劃審查效率,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等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公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大綱(暫行)》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編制要求(暫行)》。
該“大綱”分七個章節,分別對規劃總則、保護規劃、游賞規劃、設施規劃、居民點協調發展規劃、相關規劃協調以及近期規劃實施作出說明。值得注意的是,保護規劃中對資源分級保護做出明確的三級保護機制,即一級保護區(核心景區—嚴格禁止建設范圍)、二級保護區(嚴格限制建設范圍)和三級保護區(限制建設范圍)。各風景名勝區應基于自身資源特點與空間分布、功能結構和空間布局等分析,劃定并提出相應保護規定。
原《關于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上報成果的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附: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文本大綱(暫行)
第一章 規劃總則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第二條 規劃范圍與面積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性質與資源特色
第四條 規劃期限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五條 資源分級保護
第六條 資源分類保護
第七條 建設控制管理
第八條 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章 游賞規劃
第九條 游客容量
第十條 特色景觀與展示
第十一條 景區規劃
第四章 設施規劃
第十二條 道路交通規劃
第十三條 游覽設施規劃
第十四條 基礎工程規劃
第五章 居民點協調發展規劃
第十五條 居民點調控類型
第十六條 居民點調控措施
第六章 相關規劃協調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協調(含外圍區域保護協調)
第十八條 土地利用規劃協調
第十九條 其他相關規劃和管理規定協調
第七章 近期規劃實施
第二十條 近期實施重點
附 表
表1-1風景名勝資源類型表
表2-1文物保護單位一覽表
表3-1風景名勝區游客容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