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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發布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12-16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全文如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為逐步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現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通過試點逐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探索建立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2015年至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從2018年開始,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省份的確定另行按程序報批。

        二、試點原則

        ——依法推進,鼓勵創新。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國情與地方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對法律未作規定的具體問題,根據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議。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體現環境資源生態功能價值,促使賠償義務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實施貨幣賠償,用于替代修復。賠償義務人因同一生態環境損害行為需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主動磋商,司法保障。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賠償權利人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信息共享,公眾監督。實施信息公開,推進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共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信息。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邀請專家和利益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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