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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質申報的“雷區”千萬別碰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7-06-15  

        一、不能認定為企業業績的工程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規定:

        1、單位工程未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能作為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業績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單獨作為企業申報施工總承包資質工程業績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條寫明,配套工程是指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3、超過時限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請資質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間竣工的工程業績。如:申報年度為2015年,"近5年"的業績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4、超越本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的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注: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5、項目負責人不規范執業

        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中,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時存在非本企業注冊建造師、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或違反有關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項目擔任項目負責人的,企業該項工程業績不予認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為企業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7、群體建筑(無論基礎是否相連)不作為單體建筑面積業績考核。

        8、輕鋼、網架結構跨度業績,不作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跨度業績考核。

        9、企業因負有工程質量、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被降級、吊銷資質,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0、工程業績弄虛作假申報資質被通報批評或撤銷資質的,其相應工程業績不得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需要注意

        1、滿足多項技術指標的單位工程,只作為一項指標考核。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分別考核累計和單項技術指標的,同一工程業績可同時考核,但鐵路方面資質除外。

        2、《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業績要求的"×類中的×類"必須分別滿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級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完成"4類中的2類以上工程",是指企業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層數、單體面積、跨度等4類考核指標中至少應滿足2類,否則即為業績不達標。

        3、企業申請多個類別資質的,工程業績應當分別滿足各類別資質標準條件。

        4、企業以施工總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論該工程是否實行分包,均可作為其施工總承包業績考核。

        5、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以企業依法單獨承接的專業工程業績考核。

        二、設計、圖紙問題

        1、項目未提供圖紙。

        2、工程立面圖紙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項目為單體建筑。

        3、項目圖紙無設計單位出圖章、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

        4、工程提供圖紙未能反映考核指標。

        5、圖紙中設計單位出圖章有效期、圖紙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有效期和圖紙出圖日期不符,非有效圖紙。

        6、圖紙設計人員注冊執業印章存疑。

        7、設計部分不予認定。

        三、合同、文件問題

        1、工程中標單位非申報單位。

        2、工程中標日期晚于合同簽訂日期。

        3、合同協議書明確發包人建設內容與合同名稱及竣工驗收內容不符。

        4、沒有工程合同專用條款。

        5、合同簽訂日期早于直接發包情況報告書簽發日期。

        6、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及竣工驗收備案表中無竣工驗收日期,不予認定。

        7、竣工驗收備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認定。

        四、項目負責人問題

        1、項目負責人非建筑工程專業。

        2、項目負責人在任職時非一級注冊建造師,屬超范圍執業。

        3、項目負責人超二級建造師執業范圍執業。

        4、項目負責人未注冊在申報單位。

        5、項目負責人在開工后變更注冊至另一單位。

        6、中標通知書中的項目負責人與合同中不一致。

        7、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取得日期晚于項目中標日期。

        8、項目負責人個人業績不達標。

        五、人員、設備問題

        1、一級注冊建造師重復注冊。

        2、機械設備不達標。

        3、提供的設備購置發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設備名稱及技術指標,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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