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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綠化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6-25  

        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會上宣布,《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制定控規綠地應有人均標準

        該條例規定,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居住區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居住組團人均不低于0.5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公園綠地。

        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園林綠化規劃留足綠化用地,其綠地率按比例確定。其中,建設項目(除道路、工業項目外)位于三環路以內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環路以外城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馬尾區及各縣(市)建設項目(除道路、工業項目外)位于舊城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區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紅線寬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工業項目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公園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其陸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園林苗圃、花圃的綠化用地面積不低于城市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

        園林綠化應種植一定比例市樹市花

        條例要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種植一定比例的榕樹和茉莉花,提高市樹、市花的覆蓋率。而公園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公園內配置的游覽、休憩、服務性、經營性等建(構)筑物總占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居住小區綠地和單位附屬綠地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五;工業集中區與居住區之間應當建設寬度不小于三十米的綠化隔離帶;綠化隔離帶的植物種植面積不低于其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園林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注重植物群落多樣性和鄉土植物的應用,培育、引進和應用適應本地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均衡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此外,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進行園林綠化建設,完成綠化的時間不得遲于主體工程竣工后的下一個綠化季節。居住小區、商住樓等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該項目的顯著位置永久公示綠地平面圖。

        多種損害園林綠化行為被禁止

        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占用園林綠化用地。違反條例相關規定該怎么處罰呢?據悉,該條例明確規定,違反相關不同條款將處以最低一百,最高一萬元以下罰款。

        因公共設施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應當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規定繳納綠化補償費。臨時占用園林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確因技術工藝需要延長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恢復。

        該條例禁止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包括:在園林綠地上停放車輛;在園林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設置營業攤點、飼養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在園林綠地內堆放物料;在樹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向園林綠地和樹木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廢棄物;偷盜、損壞樹木花草;損壞園林綠化設施;在樹冠下或者草坪、花壇上用火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樹木。因相關情形確需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向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相關情形,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需上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縣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鄉園林綠地和規劃園林綠地的數據庫,實施園林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并向社會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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