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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5-28  

        我省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政府決策或執行失誤導致的環境損害問題,不論事隔多久,都要追責,由政府自己為錯誤“買單”。該負責人說,以往百姓說的“拍腦袋”決策,導致在環境上造成損害,但時隔多年、領導離任,難以追究責任。

        陜西省將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政府決策或執行失誤導致的環境損害問題,不論事隔多久,都要追責,由政府自己為錯誤“買單”。

        “終身追責”期待頂層設計

        在2月28日召開的全省環保工作會議上,省環保廳廳長王成文在2014年工作報告中提到:今年我省將積極建立和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以環境損害賠償為基礎的環境責任、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費制度。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據省環保廳一位負責人介紹,目前我省針對領導干部個人的“環境責任追究制度”,主要通過“目標責任考核制度”來實現,對于項目審批環節,也規定了涉及環境損害的,審批者需接受終身責任制度。但官員離任,追責則變得很難,針對政府的“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尚未建立。

        該負責人說,以往百姓說的“拍腦袋”決策,導致在環境上造成損害,但時隔多年、領導離任,難以追究責任。這一制度就是為了讓政府出現的錯誤,不論事隔多久,仍由政府買單負責。但他表示,“終身責任追究制”需國家先出臺頂層設計,各省再據此落實細化。

        三中全會提出“終身追責”

        據了解“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是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上正式提出的。就是針對政府或領導“只顧經濟發展、不顧生態環境”,出臺的“硬約束”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教授劉旭濤曾表示,環境保護政策、地方重大項目,多是地方黨委做決策,政府執行,因此如果決策影響到環境,地方黨委不能推卸責任。決策沒有問題,執行中出了問題,就應由政府承擔責任。因此有必要建立回溯追究責任機制,甚至終身追責。盡管事后的追責,已無法修復環境的損失,但這一環節必不可少,追責更重要的是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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