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霧霾天”成為中國大陸的一大熱詞,而澳門也不例外。澳門去年入冬以來不良天氣數暴增,空氣污染指數增高,一方面因為PM2.5檢測標準趨嚴外,空氣污染程度加劇也成事實。為此,澳門特區政府啟動立法咨詢,擬制定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改善澳門的空氣質量。
2月16日,環境保護局舉行《制訂澳門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排放標準及完善監管制度》公眾咨詢會,向不同團體和居民介紹文本內容,并藉此進一步收集社會對相關建議方案的意見及建議。此次咨詢始于1月17日,為期兩個月。
根據顧問研究報告,若澳門日后實施此次咨詢文本建議的重大固定空氣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配套措施,將可更有效地控制來自工商業方面的空氣污染,減少有關工商業場所廢氣的排放。與當前比較,每年可減少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及顆粒物的排放約1050噸、580噸及61噸,即減少排放量分別約64%、24%及39%,對改善澳門空氣質量有一定的幫助。
空氣污染投訴占半數
環境保護局過去3年間接到的環境投訴個案總數,分別為2010年731宗、2011年851宗及2012年749宗,但當中每年平均約有一半的個案屬空氣污染方面的投訴。
經分析有關投訴資料,目前對澳門大氣環境和居民影響較大以及污染范圍較廣的固定空氣污染源主要包括化工與制藥業、工商業鍋爐、水泥工業、儲油庫、發電廠、廢棄物焚化爐及污水處理廠等工商業場所。經了解,此類場所大部分仍采用傳統或舊式的空氣污染防治及處理設施,有部分甚至未采取任何污染控制措施,容易造成污染投訴。
此外,根據顧問研究報告,上述工商業場所排放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顆粒物及揮發性有機物等空氣污染物,整體平均占全澳所有固定空氣污染源相關污染物排放總量的60%,污染影響比較明顯。
排放限度標準尚空白
在澳門固定空氣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管制方面,根據現行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影響空氣質素的設施的相關活動,需確保所產生的污染物不超出所訂定的限度之要求,然而,目前對于污染物排放限度標準仍處于空白。
另外,根據現行三月二十二日第11/99/M號法令《發出工業執照之法律制度》,對工業活動制訂了規范性框架,當中包括發出準照的一般制度,然而,在執行準照制度過程中未清晰訂定對環境保護范疇所需要遵守的條件,尤其對于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管制方面。
綜觀澳門當前的情況,針對固定空氣污染源方面,有關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專門監管的法律法規仍處于空白,因此有必要制訂固定空氣污染源中有關工商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法律法規,以完善有關監管制度,才能更好地從法制層面上保障澳門環境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