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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注重生態環境保護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5-05-29  

        3月20日,河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查《石家莊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規定,市區發展應將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環境改善相結合,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科學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應注重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

        《條例》第三條規定,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適度超前的原則,先規劃后建設,注重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衛生、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的需要。

        都市區發展應促進城鄉融合,推動市區與組團縣(市)一體化發展,控制城鎮空間形態,保證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共建、共享;都市區以外縣(市)發展應促進城鄉協調,重點發展縣城(市區)和重點鎮,引導產業、人口、土地適當集中,提高城鎮化質量和城鎮、鄉村建設水平。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結合部劃定生態協調區并加強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生態協調區應當以生態建設和農業發展為主,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除村莊改造和必要設施建設外,嚴格控制其它建設活動。"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嚴格遵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

        -重點發展區域編制特定區域規劃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公共服務設施、綠地、地下空間、市政、交通設施等涉及城鄉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專項規劃。"《條例》第八條規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風貌街(片)區,以及本市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發展區域和重點控制區域等編制特定區域規劃。"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地區、重點地段編制城市設計。"

        根據城鄉發展需要,鼓勵開展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縣(市)域城鄉總體規劃、項目概念咨詢規劃以及行動規劃等規劃研究工作。"城市設計應當貫穿城市規劃的各個層次。"《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城市中心區、歷史風貌控制區、城市河流兩岸以及規劃區內對建筑和公共空間的形態、布局、景觀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單獨編制城市設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相應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

        -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

        "編制規劃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規定,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編制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控制單元的主導屬性、用地功能、建筑總量、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配套規定以及規劃控制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內容。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城鄉規劃編制草案完成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示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認真研究吸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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