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大對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行為的處罰力度,日前出臺的《河北省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破壞風景名勝區景觀的,最高可罰款百萬元。
條例中明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限期拆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在風景名勝區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的;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會所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的。條例同時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采伐、毀壞古樹名木的,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